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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立法体制(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参议院在众议院开会期间,每星期有三个下午举行议会全会。参议院的大部分工作都由其下属的委员会处理。参议院下设20个委员会,它们是:土著委员会;农业和森林委员会;1867年宪法93款修改特别联合委员会;银行、贸易和商业委员会;布雷顿角发展公司特别委员会;儿童监护和权利特别委员会;能源、环境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渔业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内经济、预算和管理委员会;立法和宪法事务委员会;议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国家金融委员会;官方语言联合委员会;特权和常规法令委员会;安全情报特别委员会;社会事务、科学技术委员会;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通讯委员会。参议院的委员会经常开会,审议农业、渔业、贸易、银行、宪法事务、种族争端、社会政策等问题的立法。还有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审理有关青年、新闻媒体、国防和贫穷等特殊立法问题。参议员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法案,也可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近十多年来,参议院还承担了新的任务,负责调查贫穷、失业、通涨、老人、土著人、土地使用、科学政策、与美国关系、政府部门效率等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

  众议院有301名议员,由各省按照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 年。众议院设有20个委员会,它们是:土著事务和北方发展委员会;农业和农业食品委员会;加拿大遗产委员会;公民和移民委员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渔业和海洋委员会;外交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和残疾人地位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议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国防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自然资源和政府运作委员会;官方语言联合委员会;程序和议会事务委员会;公共账务委员会;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与参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提出财政法案和弹劾案;负责对政府进行监督。按照加拿大宪法规定的原理,众议院是自由讨论重要社会和政治问题的“公共论坛”。联邦政府及其各部门,包括总理在内须对众议院定期报告工作。众议院有权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询,并要求做出解答。众议院还设有各种与政府各部门相对应的委员会分别监督政府工作。众议院大部分时间则是用以审议法案,包括政府提出的公共议案和议员提出的私事议案。任何涉及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法案,只有众议院有权提出。众议院有权通过预算拨款等影响政府的政策。众议院还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采取否决预算案的方式迫使政府下台。一旦解散政府,正式反对党可受命联合组阁或提前举行全国大选。

  众议院的内部事务一般由内部经济理事会管理。内部经济理事会由议长、副议长、2名内阁部长、反对党的领袖(或领袖指定的1名代表)、2名执政党后座议员,1名领衔反对党后座议员,1 名在议会至少拥有12个议席的第三党后座议员组成。内部经济理事会负责雇用众议院所有的工作人员并管理众议院的建筑房产,还负责决定众议院的行政、财政事务,为工作人员提供更优越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为议员服务。

  加拿大总督作为国家的实际元首,在立法方面,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代表英王签署法律;批准条约;任命参议院议员。

  根据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案》第91条规定,加拿大联邦议会在未明确规定由各省享有专属立法权的一切事项,联邦为和平、秩序和一个良好的政府有权制定法律。它的立法职权包括:

  1、 公共债务和财产;

  2、 民兵、路海军服役和国防;

  3、 财政收入;

  4、 商业和贸易的管理,失业保险;

  5、 以任何征税方式和征税制度筹集款项;

  6、 凭借公共信用举债;

  7、 确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职和其他官员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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