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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立法体制(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8、 人口调查和统计;

  9、 航空;

  10、 标灯、浮标、灯塔和黑岛;

  11、 航行和海运;

  12、 海军医院的检疫、建立和维持;

  13、 沿海和内海渔业;

  14、 一个省与英国或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两省之间的货物运输;

  15、 通货和铸币;

  16、 信贷、银行合并和纸币发行;

  17、 储蓄银行;

  18、 度量衡;

  19、 票据;

  20、 利率;

  21、 法币;

  22、 破产;

  23、 发现和发明专利;

  24、 版权;

  25、 印第安人及其保留地;

  26、 邮政服务;

  27、 广播、电信;

  28、 入籍和外国人;

  29、 结婚和离婚;

  30、 刑法和刑事程序;

  31、 监禁;

  32、 省际和国际轮船、渡口、铁路、运河和邮电等。

  在联邦享有的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上,如果各省立法与之相抵触,则以联邦立法为准。

  除了以上列举的立法权限事项外,《不列颠北美法案》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属于联邦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中包括省际的工程与企业,以及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普遍利益的工程。联邦对于各省的立法也有一定的限制权:联邦可对各省制定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可以指示省督拒绝批准省议会通过的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各种法案;即使经省督批准的法案,总督也有权在一年内予以否决。

  尽管加拿大宪法对联邦与各省之间的立法权限有相对明确的划分,多年来也是一直按照这种立法体制进行立法活动,但是在研究加拿大立法体制时,“重要的是将其看成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止的由宪法所规定的制度。随着对政府服务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不可避免要逾越其宪法所规定的权限界线。”用《加拿大政府与政治》一书作者的话来说:如果死搬宪法条文机械地解释联邦制,必然会忽略不断发展的政治过程对政府制度带来的影响。 在立法领域,这种影响突出地表现为宪法对于立法权限划分的滞后。

  加拿大联邦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尤其是众议院的每一位议员都直接向他的选民负责。加拿大联邦政府没有监察员,所以每一位议员都担负着监察员的责任,当他的选民与政府公职人员发生冲突时,议员有义务帮助他的选民并向选民提出建议。每位议员都有义务向其选民解释立法的目的和作用,回答选民关心的各种问题,告知选民议会目前从事的工作,并解释自己所属政党的立场及为何采取此立场。

  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职权

  加拿大的行政权实际上是控制在内阁总理和各省省长手中。“内阁制定并执行一切行政措施,负责政府各部的工作,拟订大部分的立法草案,并几乎是独揽了财政事务的大权。因此,内阁是加拿大的政治中心。”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政府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这是加拿大行政机关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职权。据世界议会联盟统计,从1978-1982年,加拿大政府共向联邦议会提出257项法案,议会讨论通过了144项,通过率为56%;同期联邦议会议员提出的法案有845项,议会讨论通过的19项,通过率仅为2%.政府提出法案的基本程序是:先由主管部长向内阁提出政策建议报告,提交有关的议题委员会研究批准,经内阁确认或者修改后,由司法部按该政策建议的意图起草法案,然后提交立法和议会统筹委员会从法律角度加以审议,同意后提交内阁批准并由总理草签,最后向议会正式提出。加拿大政府(内阁)的立法提案权受到质疑。“内阁不仅在执行现行法律中行使行政权力方面对众议院负责而且在提出立法提案方面也起着关键作用。”加拿大“内阁的权力在不断扩大,并且它在众议院中又往往能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就使得人们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内阁是不是真的对众议院负责?加拿大历史上曾有过这样的时候,即众议院的作用看起来仅仅就是一枚橡皮图章。”自1935年至1953年自由党在金和圣劳伦特领导下长达18年之久的执政期间就是这种情况。在这些长期执政的内阁部长看来,众议院简直有些碍手碍脚,根本不是什么人民意志的最高代表机构。他们的最终失败说明,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是不会容忍这种无视人民意志的现象长期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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