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权利。它有哪些基本内容呢?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一个社会要被视为真正的民主社会,就应该对公开发表的思想言论有高度保护,无论其媒体是报纸、杂志、书籍、手册、电影、电视,或是最新近的网络。

  表达自由的基础是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自由表达自由的信息给别人,也有权利从别人那里得到信息。公众为了知道他要监督的机构和个人的情况,自由的媒体就是必须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统一起来。

  一是司法的工作之一是维护表达权。作为公众的一员,包括记者,受到表达自由的限制时,他们也可能寻求司法的帮助。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司法也承担审查公民权利是否被国家或者他人侵犯的职责。《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在导言中就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二是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程序公开,公开就意味着也应当向媒体公开,媒体的公开报道和评论,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形式,也能起到增强司法信心和加强法制宣传的作用,所以,司法也需要媒体,才能达到公正。

  但统一和协调的任务不是容易和简单的事情,表达自由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言论自由也要因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的健康与道德,个人的名誉与隐私而受到限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言论自由应当在什么时候受到什么样的限制。

  司法方面总是企图限制司法过程的公开,他们总是以保护某种权利的名义宣称某一个案件不能公开。[iv]因此,司法和媒体建立的关系总的来说不是和谐而是有某种程度上的对抗和紧张。那么,在司法的具体过程中到底应当如何去把握这种对抗的关系呢?

  《马德里准则》在二者的关系上特别指出司法不能剥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规则只有根据1984年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与抑制的斯拉卡沙公约[v],才能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有背离。”

  在我国没有确立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司法独立原则,但是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我国宪法同样也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同样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这样一种形式来实现。但是,当司法权力与上述公民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对媒体作哪些限制,正式的法律没有明文、祥细的具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式司法解释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0、11条间接涉及了媒体对于庭审的旁听与采访报道的问题。侦查、检察机关的职务行为如何公开、如何接受媒体的监督,没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我国同样出现了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当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如何防止民众激情影响理性裁判?司法可以对媒体作哪些限制?如果发现民众激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判又该如何处理。无疑,这些都是复杂的关系。

  二、司法与媒体的简单关系:司法监督过程中媒体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的简单之处在于:司法对媒体的限制,不能超过对普通公民的限制,司法对媒体不能有对普通公民以外的限制,简单地说就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权利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司法为什么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的限制与对普通公民的限制相同,而不另加以特别限制,理由有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