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

  讼师秘本的流行以及讼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适应了清代(同时也包括宋以降其它时代)县衙在自理词讼中采取书面主义的司法审理原则。法官主要直接依诉状作出准或不准的裁决。因此,诉状本身首先要得到官员内心觉得可以受理下来的程度,比如争议确实争需解决否则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当事人的处境非常值得同情,被告宛如凶恨之徒理由受的责罚等等。这样才谈得上接下来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开启。同时,限于清代参与审判、勘验证据的官方法律人员总是极其有限,故而写出一篇颇有文彩的诉状,在尽量不违法的范围内适当夸大其词以引起法官的注意,乃时当时的时代需求。清代讼师秘本内容丰富,基本上可以为不同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攻击对方最合适的语言。[23]正如夫马进所述,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使得即使没有讼师这样的专业人员,当事人也可以写出讼师书写的一样的文书。而且讼师之类所谓的“隐秘”世界的语言及其技术也渗入到日用百科全书以及审判一方所使用的实用性书籍等所谓“公开”的世界里。[24]本文对黄岩诉状的初步分析表明,诉状在起诉案由、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等等都与讼师秘本的指导作用有关。因此,讼师秘本是当时人们撰写诉状重直接、最重要的“教材”,对黄岩诉状的撰写者以及诉讼过程具有广泛深入的影响。黄岩诉状夸张、“耸听”式的风格也可以视为整个清代中国民事诉状风格的一个缩影。

  注释:

  [1] 黄岩诉讼档案的内容,参见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本文依据整理者对每份诉状标注的编号进行征引,不再另行标注页码。

  [2] 参见[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郑民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475、489-490页。

  [3] 这方面具有开拓性的研究,参见郑秦:《清代州县审判程序概述》、《清代州县审判试析》,载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08-169页;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初版。

  [4] 夫马进的论文《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是近年来有关讼师秘本专题研究极为重要的论文。不过,该文主要枚举、探讨讼师秘本的各种版本及主要内容,侧重于“考镜源流”,与讼师秘本相关的其它问题甚少涉及。

  [5] 另外,王宏治认为,因有几宗案件情况互有交叉,如档案第59号和75号,是说财物被盗,一方面是报案,故盗窃案中有它,另一方面则要求将被盗财物备案的。参见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简介》,载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6] 参见田涛:《梦到酣时不愿醒──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前言》,载田涛:《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14-115页。

  [7] 参见[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郑民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475页。

  [8] 参见《湘间补相子原本新镌透胆寒》卷六《房屋类》、卷七《婚姻类》和卷八《田土类》,大业堂梓行(不著时间)。

  [9] 参见《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一,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校正,第5页上端。

  [10] 参见《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卷二《家业类》,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校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