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从交通法“不宜修改”看其是否“需要修改”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自2003年通过以来,被媒体简化为“机动车负全责”的第76条便引发不断争议,随后也有部分地区在其制定的《新交法》实施细则中,在不与《新交法》冲突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各方意见,对“76条”作了一定的“修正”。日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新交法》作出表态,称“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并表示要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正案。

  分析上述表态的措辞,似乎已经确认了《新交法》76条修改的必要性,只是由于目前尚不“适时”,故才“不宜修改”而已。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新交法》至今不过实施一年有余,却已被原立法机关作出如此“宣判”,不能不让人疑惑当初的立法是否过于匆忙。

  如今再来回顾围绕“76条”所进行的各种争论既无必要,也几乎没有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基于各种立场进行的阐述、争论,几乎已经把各种观点说够、说透,结果却是谁也不曾说服谁。如今再要老话重提,我们也很难再贡献新的观点。但当时的整个争论过程却提醒我们,上述所有争论都发生在《新交法》通过之后,争执不下又各自成理的争论,却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得以呈现,以作为立法的参照或依据。而不管是各地方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做出的“修正”,还是如今全国人大所做出的“适时修改”的表态,都证明“76条”确实存在可议之处。而在《新交法》的立法过程中,这些可能引发的争议,或可能给不同群体利益带来的重大影响,确实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

  在《新交法》出台之前,沈阳市于1999年开始实行的所谓“撞了白撞”的规定,也曾引起过同样激烈的争论。虽然“撞了白撞”和“机动车负全责”的表述都不够严谨,甚至在相当程度上曲解了法律的原意,但两者之间几乎对立的立法思路,却是显而易见。至于 “机动车负全责”是不是对“撞了白撞”的“拨乱反正”,公众不曾参与其事,自然也不得而知。而大家可以领会的是,“机动车负全责”的基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至于在以“行人”为本的同时,是否兼顾了驾车“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了弱势的行人的时候,是否有可能侵害了看似强势的驾车人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却没有被充分地论述和争论。实现立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利。良好的立法意愿,并不是实现立法公正的充分条件。为此,立法过程中的争论、讨论,乃至“讨价还价”,都是必要的程序。当这一程序缺失的时候,本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的争论,必然转变为对法律本身的争议,也就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效果,即如《新交法》所遭遇的这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