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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从公正和效率角度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一项基本价值,尤其是作为私法之王的民法,更是把保障个人自由作为神圣目标,为权利而斗争已成为民法人的宗旨,但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正如西赛罗的一段名言所说“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的毁灭。” 在考虑个人自由的同时,必须将个人自由与整个社会和谐统一起来。

    进入现代社会后,法律已不是单纯的考虑个人利益,而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民法在价值取向上才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个人自由向社会正义转变。法律的社会化有三大表现:社会本位、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竞争的因素,表现为契约行为利己化,这有利于在竞争中实现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又有天然的扩展性,即自由很容易越轨,因此不得不对此进行限制。各种个人利益得对立统一形成了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就是衡平公正与效率,社会利益分割得倾向性决定了本位主义的属性。我们在强调“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时,看到了个人自由对社会经济的促进,这一转变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但个人自由的无序扩张又影响了整个社会正义,因此诚信原则由运而生,诚信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它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而言,它要求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

    (三)从本国传统看诚信原则的公正观

    从字面解释看,诚信原则包括诚实与信用两个概念。据《商君书? 令》记载,“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另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斯,囚皆谐归朝,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还之。”这里两处出现诚信即指诚实信用,均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 许慎在《说文解字》卷三中说:“信,诚也,从人言。”

    作为法律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个人对他人产生的信任。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并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诚实和信用也往往被作为区分善恶的分水岭,是支撑社会的道德支支点。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由此可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诚信一說,我国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完全是西方国家的法律移植,也是对我国法律传统的继承。“诚者自然,信是用力,诚是理,信是心,诚是天道,信是人道,诚是以命言,信是以性言,诚是以道言,信是以德言”(性理大全?诚编)。言必行,行必果及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商业习惯中,以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

    法律在另一方面来说也是对社会长期存在的风俗、道德习惯的确认,民法将诚信原则上升到如此高的地位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它体现了我国文化的公平、公正观念。

    (四) 从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体现来看正义观(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适用于债法领域,尤其是合同方面,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直接体现就是合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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