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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程序问题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 公众参与程序的建构

  1. 程序性制度的建构原则

  社区发展的目标是人的参与和发展,公众参与意味着社区居民对社区责任的分担与成果的共享。要使社区工作从政府管理变为广大居民的自觉参与和自我管理,并最终形成社区自治的理想模式,必须每个人,每个社区单位的利益都融入了进去,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自治意识。人是具有目的性和责任感的行动者,人的行动既包括个人行动,又包括在具有具体规则指导下,个人行动结合而成的系统行动。个人行动的结果影响着他人的行动,这是宏观到微观的转变,个人行动的结合产生宏观水平的结果,这是微观到宏观的转变,(美)詹姆斯·S ·科尔曼: 《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在于能否找到一个公平分配利益的方法。建构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

  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设计和安排,就是确定支配公众参与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新规则。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在根本上取决于既定的制度能否为社会成员提供新的参与机制,并且获得更多的制度收益等,如听证制、公示制。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设计,离不开实施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主要指这样种主客观相统一的活动过程: 一定的社会主体(组织或个人) 由于自身的获利动机或价值理念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无法满足,而提出改变现行制度规范的要求,继而通过合法的方式、途径、程序改变现行的关系模式和行为模式,实现制度的变革,并通过国家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二,公众权力优先的原则。

  在社会的系统活动中,权利的分配是极其重要的,“一个人,只有在他能够实现某种目的(不论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还是与他人合作)时,才能感到自己享有自由,才能感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很明显,通过达到某种积极的目的来发现自己的真正价值,这种自由是以某种程度上不受限制的自由为前提的”。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4页。权力分配的创新是社会系统发展创新的主要原因,公众参与的权利主要是体现着基本人权之一-自由权,具体化为落实公众参与社区建设的“三权”,即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寻求救济权。知情权是公众有效行使参与权的前提和基础,公众知情后才能避免参与流于形式,才能克服公众与政府和有关当局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参与受阻。落实知情权从两个方面落实,一是公众的知情权内容,个人或组织能够获得有关城市社区规划、建设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信息和活动资料;对建筑工程、项目有知情权、询问权。相应的政府建设、规划等各有关部门有提供信息的义务,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参与决策权,就是在公众参与中建立保证公众参与的可靠程序,程序应该是透明的、可靠的,对公众参与的机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寻求救济权,就是公众对规划决策进行监督,当公众因规划错误(违法或不合理),有办法诉诸救济,特别是公众获得有关信息的要求被置之不理时,或者被错误的全部或部分拒绝提供、回答不当时,以及遭到其他一切可能或已经受到人身权、财产权侵害时,有权寻求救济的机构和程序,并且,这些机构和程序所提供的救济是免费或低收费的。

  2. 程序性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性内容对于健全社区公众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不可或缺,没有公众参与的一套规范的程序,就意味着公众参与社区建设还没有确立为一项制度,社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目标尚有很大的差距。程序性内容主要围绕不断完善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由六个环节构成: 一是确定讨论的议题,社区矛盾大量的是邻里矛盾、居民和企业的矛盾、居民和政府部门的矛盾,这些矛盾有的涉及若干个共性问题,从人数上,有的是一定规模的人群;从产生的缘由上,有的政府部门应当办的或应该管的,但种种原因而被耽搁了下来,居民反响较大。如果诸如此类的矛盾不能在社区有效解决,就会通过上访或司法途径来解决,既耗人力、物力和财力,又难以取得居民所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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