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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内遇害后的救济措施(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违约之诉中,合同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因而违约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一般为实际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并不受保护。在侵权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受诉范围之外,因此,目前看来,这两种请求范围是一致的。但是,该规定却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与不真正连带理论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相矛盾,并业已冲击着我国的立法。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会在实践中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一个诸如姓名权或肖像权受到侵害的人尚且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遭受严重侵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等赔偿权利人却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已经违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降低了该制度的价值。

  其次,如前所述,基于民事侵权与违约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侵权行为虽然是以违反刑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然如此,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人无论是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的民事诉讼都应该可以适用民法的相关理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侵害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荣誉权的,可以判决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那么,如果要据此提起侵权之诉,则侵权与违约之诉的可诉范围并不一样,这就将失去适用不真正连带理论的前提,而一旦不能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赔偿权利人的救济之路就会减少一条。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列入物质损害的范围,也就是说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会得到相对较多的赔偿,但是,对于不真正连带理论与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之冲突却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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