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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但这时就出现一个问题:既然虚拟财产的价格取决于点卡价格、上网费用和 “必要游戏时间”,那么在这三者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为何虚拟财产的价格出现如此之大的变化,甚至趋近于零了呢?这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解释;1,按照行业惯例,运营商不会突然宣布停止运营,而会提前相当长时间予以公布,并在最后的运营期间提供给玩家免费的游戏时间,这时等于点卡的价格趋近于零了。2,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期限性,即限于网络游戏运营期间。当网络游戏停止运营时,即使相关的电磁记录仍然存在,但已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不再具有价值了。

    六、结语

    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其内容仍然是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与传统的法律关系相比,其本质是相同的,只是在产生和适用的形式上有所差别。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仍然可以在新的网络游戏的领域内适用,只是针对这种新的形式,需要经过解释和翻译的过程。当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最高院可以针对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使其明确化。

    注释:

    [1]田晓玲:《积极意义多于负面影响 <产业报告>为“网游”正名》,载《人民日报》2005年4月8日第三版。

    [2]虽然网络游戏完全可以仅仅在局域网内部发布和运行,但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影响与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运行的游戏有本质区别,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游戏专指发布和运行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游戏。

    [3]根据具体游戏形式不同,绝大部分还需要玩家安装客户端才能接入游戏的服务器进行游戏。

    [4]有关数据摘自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主办、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和国际数据公司-中国(IDC)承办并发布的《2004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5]网络游戏市场规模是以货币衡量的所有付费用户每年玩网络游戏的直接花费的总和。这里的直接花费是指购买包月卡、点卡等的直接花费,不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上网费用、电话费用、购买相关软件和资料的费用。

    [6]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2004年3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五部委在上海召开 “深入开展打击‘私服’、‘外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确定进一步抓重点地区,抓主要环节,抓大案要案的工作方针,以此带动专项治理工作。2004年8月,为振兴中国民族游戏出版产业,增强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在游戏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内容健康的网络游戏作品,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计划2004年至2008 年的5年内出版100种大型优秀民族网络游戏出版物,2004年11月26日,首批列入“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21种网络游戏作品向社会正式公布。首批入选的作品内容涉及中国历史、古典文学名著、神话传说及益智类游戏等,由16家网络游戏出版机构和研发公司开发,总投资超过3亿元。2004年 10月28日,第二届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举行,党和国家领导人李长春、刘云山等亲临展会,了解盛大等公司的产品及企业发展情况。

    [7] 同注4.

    [8]网络游戏中的帐号交易是指一方出售游戏中的帐号(即人物角色),根据此帐号中人物角色的级别、技能、装备、宠物等等情况不同,交易另一方付出相应的货币或者虚拟货币的情况。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不承认或者不鼓励任何形式的帐号交易,但现实中此种交易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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