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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及其运用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提要: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综合来看,可以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面对模糊不清的法律,一般来说,应按照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先后排序,考虑各种狭义解释方法的运用;对于存在空缺结构的法律,需要运用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对于不确定的概念,则要进行价值补充;在以上各种方法的运用中,可以综合进行利益衡量。在我国当前国情下,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判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官判案 法律解释 漏洞补充 价值补充 利益衡量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惟法律是从的信念自不待言,但更重要的是其应具有裁判案件的执业能力。因为裁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好坏,但由于前些年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法律方法问题一直缺乏关注,一方面导致法官裁判能力的培养缺少上层的推动力而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专业教材,即使想培训亦倍感无奈。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裁判能力的提高问题日益得到司法界的重视,诸多学者亦开始重视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更有热心者为其推广而四处奔波。笔者不避浅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运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1](第364页)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2](第111-112 页)也就是说,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需要法官的能动作用。法官的角色已不再像以往所理解的“自动售货机”那样,投入法条和事实,输出法律判决。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做两大主要工作: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就涉及到裁判方法亦即法律方法问题了。

    方法,是指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所谓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或者说,它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即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的方法。[3]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和一般的法律方法,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法律(解释)方法。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法律方法加以探讨,当然其中有关分析也可能适用于广义的法律方法。

    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情况是怎样的呢?按照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的观点,“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 70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影之下,良堪浩叹。……推其原因,固有多端。然最主要者,厥习法者多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所致。”[4](序言)虽然其所指的是台湾法学界,因一向疏于方法论之研究,致法学之发达甚受限制。但内地法学界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内地法学界忽视方法之倾向更为严重,对法律方法的忽视,导致了学界对此关注不够,法律系学生大多欠缺法律思考之基本工具,实务界的法官执业技能不高,法院判决之理由,不讲求法学上之论辩,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检察官对法律方法亦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运用娴熟了。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案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法治从其根本上来说,主要是防止专断与任意。为达到此项目的,立法者设计了规则、程序。可是我国近20年的法治实践正在提醒我们,由于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培养,我们已经明确的大量规则、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法律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这就要求法律具有“活” 的因素。法律之“活”要求它应具备一定的自生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和活生生的社会相融。但法律的自生能力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而法律方法正是划定法治框架的基本手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法治离不开法律方法,没有法律方法的法治,离专制几乎没有距离,甚至法制还可能成为专制的托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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