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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五)为人民陪审员提供陪审保障,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
《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基层法院肩上,而大多数基层法院办案经费是非常有限的,有些法院连自身的经费问题都难以解决,又怎能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权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来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困难,可以在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或者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拨给法院专款专用。这样就即解决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不足的问题,又能建立长效机制,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量应由法院支付一定的酬金。人民陪审员有工作单位的,执行审判任务应视同正常上班,所在单位不得停发有关工资、福利;人民陪审员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可参照法官同期平均日工资,对陪审员给予补助。解决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待遇不一的情况,还能为人民陪审员提供陪审利益保障。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还要拓宽人民陪审员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通过创办《陪审员专刊》、订阅《人民法院报》,发送信息快投、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以及不定期地与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增进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了解,促进法院与人民审判员之间的交流。特别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农村法庭,陪审员知识层面有限,要主动为他们购买书籍、订阅法律知识的报纸,如人民法院报。这不仅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也能使他们了解法院动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从而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陪审工作的参与度积极性。
(六)、其他方面的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设成立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他们的报酬予以核实支付,并予以通报表彰或办理惩处事宜等。以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而且成立的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由专职人民陪审员管理,对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一审案件审结后,基于法定程序二审再审案件有一定的审判监督权。再者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五年一任,我认为社会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应该最好是三年一任。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案件审判的次数。这样可以防止长期陪审人员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也可以扩大陪审人员的社会面,从而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就有了重要保证。我们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其应有优越性,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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