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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六)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政治性”和“流动性”是美国检察官的基本职业特征,也是美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最大障碍。

  美国的检察官员包括联邦和地方的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辅助人员。一般来说,检察官必须是其所在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换言之,通过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当地律师资格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不过,不同检察官的选任方法有所不同。

  包括联邦检察长在内的联邦检察官都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但须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联邦检察官的任期为四年,是否连任则主要取决于政党在总统大选中的胜负。如果新总统与其前任来自同—政党,那么可能只有部分检察官离任。如果新总统与其前任来自不同政党,那么联邦检察官就要“大换班”。由此可见,联邦检察官虽非政党竞选产生,但其政党倾向性绝不亚于一般经政党竞选产生的官员。

  州检察长一般都由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州检察长的选举采取政党竞选的方式,其任期为四年或两年。州检察官一般由其所在县或地区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为四年或两年。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多有明显的政党倾向性。

  市镇检察官的产生有三种方式:其一是选举,大城市多为政党竞选,小城镇多为个人竞选;其二是任命,一般由市长或市议会任命:其三是聘任,一般由市议会或市行政长官聘任。任命与聘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固定任期,身份为政府官员;后者无固定任期,身份为政府雇员。选举或任命的市镇检察官的任期一般为四年或两年。

  助理检察官是美国各级检察机构的主要力量,他们承担着具体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工作。一般来说,凡是在某个检察官办事处工作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都是助理检察官。他们由检察官雇用,但雇用的标准和期限各地有所不同。

  美国的各级检察长、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不是“职业化”检察官,而是“临时性”检察官。他们出于种种原因而仅把检察工作做为自己事业的某种“跳板”。因此,“政治性”和“流动性”是美国检察官的基本职业特征,也是美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最大障碍。这一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即检察官的“政治性”和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

  检察官的“政治性”主要是由其产生方式所决定的。如前所述,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检察长)是经任命产生的;地方检察官(包括州检察长)多是经选举产生的。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候选人与政党的联系或者倾向性都是决定的因素。诚然,选举和任命的方式又各有利弊。

  选举方式有利于当地选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加强检察官对地方民众的责任感,但是这很容易使本应是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检察官变成政治官员。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职位往往被视为政治生涯的起点。美国的很多政治家(包括现任总统克林顿)都是以检察官的身份第一次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检察官的这种属性使他们很容易在检察工作中过多地考虑“竞选的需要”。有时,这种考虑甚至会转化为不正当的行动。任命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检察官的职业化,使其摆脱大量竞选活动的干扰。不过,任命方式加强了检察官与行政长官的关系,从而为行政干预检察官的日常工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既是由检察官的“政治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助理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每个新检察官上任时都要带来一批助手并解雇一些原来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那些政党意识十分强烈的地区,一些检察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就声称自己当选后要更换所有助理检察官。于是,在职的检察官为避免失业便不得不全力投入现任检察官的竞选连任活动。当然,也有很多助理检察官在竞选开始之时便纷纷自谋出路了。此外,由于助理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较低,所以很多人都把此职位当做“实习”的机会。换言之,他们在检察官办事处工作几年,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然后便“跳槽”,另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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