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所以徇私情而不中立,与法官广泛的交际关系是分不开的。如果法官交游过广,则容易受人情的困扰,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判。所以法官必须牺牲其社交生活,不能结交太多的朋友。
(8)缄默
法官判断案情时,需要不断思考;需要有一个安静平和的心境,否则易与失去理智,难以辨别是非善恶。
(9)勇气
法官要主持正义、公正,就必须有勇气面对一切不正之风;要敢于同社会恶势力作斗争;不畏惧权势。
(10)反省
法官在裁判宣示之前,对于其一己之行为应先进行反省,其裁判是否充满主观与矛盾而失去公正,是否合情合法合理。
2·法官具备的智识魅力
法官的智识魅力就是指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智慧[ 贺日开著:《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现代诉讼通常都是由三方组合,“就像凯撒大帝将其统治下的高卢分成三大部分一样,所有的法庭诉讼都由三部分人组成——起诉方或原告、被告、审判席上的法官或陪审员。[ [英]查理得·杜·坎恩著:《律师辩护的艺术》,陈泉生、陈先汀编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不论是对抗制或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询问制即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法官作为法庭诉讼三方组合的一方,是中立的裁判者;他们要么处于消极裁判地位,要么处于积极主动指挥裁判地位。但是,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智慧是法官具备智识魅力的必备条件。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法官不是人,而是人之上的神”。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关于法官的任用制度。
二是改行政任命方式为司法任命。
目前,我国法官的任命方式与行政任命同法同步。就基层法官的任命而言,审判员的任命程序是:首先由组织部门考察,再报该地区常委会通过后,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任命状。这种做法的特点在于行政干预法官的任命,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化,也不利于发挥法官的智慧。因此,必须实现法官任命的司法独立化,即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是对现有法官进行异地交流和不定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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