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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18)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各高级法院根据科学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法院的工作任务,不断地修改各种工作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法院业大既是培训机构又是考核机构,法官可以参加业大学习,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其他学习或自学,只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即向每位通过考核的法官提供相应的教育费用。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拓宽教育培训渠道,特别是采取短期进修、委托培养、联合办班、学术讲座、法律研讨、观摩考察等方式,拓展法官的思路。

  (五)从我国实际出发,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官任期制度。

  当今,世界大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任职作出了区别于行政公务人员任职的规定,实行法官终身制或长期任期制。所谓法官终身制就是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如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日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外,非正式弹劾不得罢免。”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2条规定:“无论是任命的法官还是选出的法官,其任期都应当得到保证,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有任期情况下直到任期届满。”也就是说,国际上也并不一定就是采用法官终身制,也有采用任期制的。

  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并不适合采用法官终身制,根据本文前面之分析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就是中国法官的素质和终身制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太大。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各级法院中充斥着各类专业素质或道德素质不高的法官,若采用法官终身制,将阻碍中国法官结构的更新,而且由于保守势力以及既得利益群体的存在,使目前已是非改不可的司法体制可能因此而长时间无法得到改善。试想一下,目前法院中的法官如果委以终身资格,造成的结果只会是法院内的法官无法适应变迁的社会,法院外优秀的法律人才无法进入法院,法院的改革必将会推迟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目前不宜实行法官终身制。但是目前实行的短期任职制,法官的独立性很容易受到各种社会势力的影响,因为法官们“将感到他们在能引起普遍兴趣的案件上所作的每一个判决都将使他们冒丢失职位的危险,并且感到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或最没有作恶意曲解的余地。”36如何平衡两者利弊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以在相关的措施、制度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应该逐步改革现在的不定任期随意调动的做法为法官的任期制,再从过渡性的短期任期制改革为长期任期制,并加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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