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司法强制权是最后一道屏障,宜慎重使用,主要工作还是要由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完成。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务必做到依法行政,包括强化服务意识,及时、高效、妥善、有力地解决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规范收缴顺序,收缴行为;依法核定征收额度,收费合理合法;教育引导农户自觉履行义务等。只有对那些既有条件履行,又无合理合法理由拒绝履行者,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证据的审查,对法律依据的审查和对主要程序的审查。对主体不合格,没有主要证据或主要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处理程序不合法,没有适用法律和法律适用错误的以及主要程序不合法的,裁定不准予执行。审查中,同时要认真对待相对人拒缴的理由和原因。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主体提出执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被执行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二)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就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问题,应当自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相对人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或计划生育行政主体准予相对人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申请执行。
(三)行政主体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所在的详细地点、数量(数额)方面的材料。不能或难以提供财产状况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关线索。
二、在对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中,对下列二方面的问题应予重视
(一)自由裁量权合理性问题。国务院《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已赋予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纳入司法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论。我们认为应纳入司法审查。
因为自由裁量权有较大的自由“空间”,在这个空间内,行政主体享有自行决定的权力。法律法规设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把握实际情况正确做出抉择。因此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意裁量权,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这种权力可以推动行政法治的进程,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各项经济、科技文化事业的持续、协调、稳定的发展。反之,将会发生这种权力的滥用,则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自由裁量权成为任意裁量权,对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处理案的自由裁量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对合理的准予执行,不合理的提出整改纠错的司法建议。
(二)处理时效问题。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行政征收是以强制的方式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时效限制,行政执法人员就可能缺乏行政效能意识,任意决定处理时间,有较大的随意性。
从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执法严肃性角度出山发,应设定一定的追诉时效。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审查。1、如果主管部门有条件发现而未发现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追诉时效;2、违法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如外出躲避生育等逃避处理,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条件发现或经过努力仍未以现的,应当从发现行为人违法时起算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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