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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考试和培训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法第25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而未提及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学院在承担对法官进行培训方面的作用,这显然是一种疏露。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法官学院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因师资、图书、设施等各方面的条件所限,独立承担对众多的法官的法字的培训工作,看来是十分困难的,培训效果未必十分理想。而从过去近十年来,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培训高级法官的经验来看,委托高等学院校培训法官是十分成功的,培训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并且也受到广大学员的赞同。因此,我认为,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资源培训法官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美国开国元勋华盛顿在致兰道夫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我确信适当正确的司法原则,为统治机关最坚固的台柱。司法部门的设置,为我国的幸福与政治安定上所必须”[2]随着司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司法公正已经越来越成为亿万人民的真正期盼。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的裁判之中,也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它既要求诉讼程序的公正,也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应当使我们每一个法官意识到自身使命和职责是何等重要。

  [注释]

  [1] 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第52页。

  [2] William French Smith, Uraging, Judicial Restraint,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1989 Jan.p59.

  修改版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改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一章第七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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