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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与纠错(8)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迄今为止,因为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被上诉法院处理,根据1995年法律最后认定这个计划的成功为时过早。不仅如此,从提交给下议院的内务特别委员会(Home Affairs Select Committee) 的报告《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工作》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已从整体上被法律职业者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所认可。特别委员会认为这已经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

  然而,这些令人乐观的现象也伴随着一些困难。一个问题是关于检验上诉案的法律的意义。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对上诉案件的决定是根据1995年法律第13条作出的。该条规定,由于提交上诉法院时“谨慎”是必守的信念,因此必须存在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决或量刑 的“真实的可能性”。在有罪判决案件中,“真实的可能性”必须是由于原诉讼中没有提出的意见或证据导致的结果,或者是“例外情形”(如完全不充分的辩护代理)的结果。而“真实的可能性”本身并不限于该法,早期的迹象显示,第13条第(a)项所规定的标准虽然不准确,但却是表明了委员会的判决中的一种可能性-“超过了极少的可能性(outside chance)或最低限度的可能(bare possibility),但可能不能达到可能性(probability),很有可能(likelihood),或比较确定性(racing certainty)”。 这个公式是否能为社会决心克服不公提供一个非常明确的指示,还要拭目以待。

  第二个问题是,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成立前积压的案件引起了一些麻烦。到1999年8月底止,总共有2763件案件被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受理。其中,1194件待完结,445件仍在审理。共有1124件案子已经结案(包括那些认为不合条件的案子,54件提交,142件拒绝提交)。总体上,每天平均受理约4件,而处理率却只有2件。甚至在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开始工作的1997年之前,已经有人表示了忧虑,认为它会陷入新申请的泥潭,尤其是那些来自对C3不满的申请。这种担忧很快变成了现实。到1998年3月31日止,已有1096件新案被受理,累计有851件案子等待审查;到1999年3月31日止,又增加受理了1034件案子,还要加上候审的1105个案子。正是认识到这种积压之累,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在1998年1月试图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期将案件审理主管的人数从27个增加到60个。这个要求被拒绝了,但内政大臣在1999年2月又拨给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128万英镑资金,使它增加其工作工间,并能在1999-2000财政年度再任命12名案件审查主管(加上增加的4个行政人员)。人们仍然担心在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进入第三个年头的时候仍有大量工作堆积,这种情况本身就会产生不公正,并且损害信心,使工作人员沮丧。还有一种危险是,某些对此抱有不满的人可能会对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提出法律诉讼,控告其拖延的不公正。假设没有令人满意的纠错程序,没有包括司法审理 和根据《1998年人权法》诉讼在内的可能性,其自身的控告机制早已不堪重负。

  特别委员会将案件积压和拖延作为最紧迫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四项可能的策略: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重新确定其提交案件的方法;应当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必须大幅度地增加其拥有的资源;或者上述几项措施的结合。特别委员会已经在考虑增加资源的问题,而且特别委员会认为它自己不负众望,因为它在促进内政部重大改革中发挥了作用。撇开此问题,讨论的焦点因而转移到了提交案件方法和工作效率之上。

  提交方法

  特别委员会认为,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在其调查案件中采取灵活的方法-因为它会不失效率地“删除大量的细节工作”,并称其调查过程“具有高度技巧并循序渐进” .这种特征被认为要极大地归结于现已形成的大量的堆积案件。我们可以认为,在寻找一项判决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的“真实的可能性”的时候,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不应猜测上诉法院的意图而只提交那些确定会被推翻的案件。在上诉法院的高成功率和提交案件的低数量似乎是这种趋势的写照。但是,比较草率的审查也存在很多问题。那样出现的危险是,会忽略不太明显的提交理由,以致于案件是根据较弱的理由决定不提交或提交(而不是根据必然性),由辩方律师、检察官或上诉法院法官及时进行调查工作的必要性也变得不太确定。 一种针对内政部的重大批评意见是,内政部无力或不太愿意去全面调查那些初看成功机会很小的案子。如果在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活动的早期,初步调查的质量就大打折扣的话,在机械般的过滤和驳回程序中,随着其适格性标准的有效提高,很多案件还会进一步筛选掉。那么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就会很快像以前的制度一样名誉扫地。如果大量的提交案件都以失败告终,还会有招致上诉法院不满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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