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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中国现状下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还在于:(1)它可能使舆论成为法官,法律被彻底架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当此种认断落实到司法层面,一种“大众型司法”就出现了:毋需法律的理性裁断,有效的裁决诉诸大众的情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难以得到充分的权利保护,因为他是社会公敌。变动不居的民意至此高于法律。(2)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追求实质正义是法院和传媒的共同目标。在具体个案中,当案件提交到法院时,由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公众认可的共同准则-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一般能得到较合理的结果。但如果传媒插足进来,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对某一方加以倾向性报道,毫无疑问会干扰法官的判断甚至可能使法官不由自主地形成一些偏见或先入为主的论断,从而对当事人一方产生不公,影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3)破坏了程序正义。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程序理性、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传媒影响司法,在中国背景下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

  三、简短结语

  通过对传媒与司法在西方与中国的角色定位和社会使命及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我们发现:在西方语境下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已不再是各方关注之焦点。因为无论是在目标的一致性、司法的受保护性等法理层面,还是现实中传媒有关司法问题的自由表达机制来看,它在宏观上不存在严重矛盾,微观上的冲突与对立也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层面。在政治理念与现实经验中,如果认为司法权有可能滥用,则必然会倡导控制司法,包括引进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反过来,如果对司法权的行使持信任态度,则会放宽对司法权的控制。从西方传媒与司法的现状来看,它们采取的是第二种态度。

  当下讨论中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则显得比较复杂、困难。体制使得传媒与司法呈现高度的一致,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它们的目的均在于追求权威机关所拟定的宏伟蓝图。两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发生良性互动关系,很难轻易作出结论。未来两者应当建构什么样的关系,还有赖诸多变项的确定。

  因此,如果中国的未来目标是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则外来理论似乎已为我们提供参考图景。在中国当下体制尚未有任何根本性变化前,我们现在的讨论只是一种模糊的摸索,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均有限度。从学术的建构与发展而言,这种理论关注本身或许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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