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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诚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们应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在司法活动中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措施。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新年伊始公开要求各级检察人员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候必须先告知对方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等。诚然,这一规则并不等于同美国的“米兰达忠告”规则,但是它显然吸取了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司法系统向公正司法迈进的一个重大举措。

  (三)错放与错判

  就整体公正和个体公正的第二层含义而言,笔者认为立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整体公正,即法律的普遍公正;而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个体公正,即法律的个案公正。司法活动都是围绕具体案件进行的,因此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必须从一个个具体案件做起。

  一位侦查人员曾经对我说,他们办案最怕的就是弄成“夹生饭”。家也搜了,人也抓了,该上的手段都上了,该查的线索都查了,可就是没拿到过硬的东西。你说怎么办?放人吧,确有重大嫌疑。不放吧,可又没法儿交待。这就叫:骑虎难下,进退两难!

  笔者认为这位侦查人员的态度还是很诚恳很认真的。麻木不仁者和不负责任者大概绝不会为此感到为难。由于我并不知道他们究竟是怎么“骑”上那“虎”的,自然无法评论该不该“骑虎”,而只能谈谈“下虎”的问题。不过,这确实是个棘手的难题。而且,不仅侦查人员会遇到这种难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会遇到这种难题。实际上,它涉及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一对矛盾,即“错放”与“错判”的矛盾。

  如前所说,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司法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间接地认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司法人员的这种认识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因此,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预审人员,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他们就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决定都难免出现误差。这是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了的事情。

  从办案的客观结果来看,这误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有罪者当成了无罪者。于是,该抓的没抓,该关的没关,该起诉的没起诉,该判刑的没判刑,总之是放纵了坏人。另一种情况是把无罪者当成了有罪者,冤枉了好人。为了简便,我们可以把前者统称为“错放”,把后者统称为“错判”。

  从办案人员的主观状态来讲,这误差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办案人员在做出决定时认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后来的实践证明其当时的认识是错误的。另一种情况是办案人员在办案时就知道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能不完全正确,但是依然把人抓了、判了,结果证明其错了。

  那么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即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肯定嫌疑人是否为犯罪人的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办呢?这确是一种两难的境地。放吧,可能放纵了坏人;判吧,可能冤枉了好人。当然,有人会说,继续调查嘛,何时查清何时算。但是受人力、财力、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继续调查可能只是一句空谈,或者是一厢情愿。为了说明问题,咱们不妨把条件定得苛刻一点儿:办案人员在此没有绝对安全的中间道路可走,必须在“错放”的风险与“错判”的风险之间进行选择。毫无疑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而这选择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司法公正观念。

  必须承认,我们的传统或习惯是宁愿“错判”也不要“错放”的。诚然,我们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道义上都坚决反对“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走一个”的口号,但是让我们接受西方那种“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③的观点亦有一定困难。我们在心理上极不愿意让有罪者逃脱处罚逍遥法外,何况那罪犯还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呢!至于无罪者受到了错误的追究或处罚,我们接受起来倒比较坦然。当然,我们会对其表示歉意和同情,甚至会在必要时给其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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