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如何独立
如何构件我国的独立的司法体系,才是司法独立的关键。众多的学者已经做了大胆的想象和构件,我只想就一些方面简单提一些做法。其实方法提出来只是第一步,关键的是去实践,在我们的体制下,有些事情是人们心知肚明的,问题的解决关键所在也是为普通人所知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就是没有人勇于去实践。原因很简单,掌握改革大权的人,正是先进体制的即得利益者,改革就等于是革他们自己的“命”,正如鲁迅所说的:在我们国家任何一点小的改革都是会流血的,哪怕是挪动一下桌子。
(一)司法人事制度至今还是控制在地方的党委的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当今新的一轮司法考试的春风,又国家司法部从上线合格的人中直接录用并具体的分配到各个地方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这些人统一又司法部的人事部门直接管理,垂直领导。
(二)面对地方的政府把持司法财政的现象。笔者认为司法财政应该由每年的国家的财政预算中统一的划拨,或者按照各个地方的生活水平由司法部拟订一定的比例,由地方的政府每年从上缴的财政中按比例扣除,并发给司法机关作到专款专用,并有地方的人大严格监督,每年的地方人大会上由地方的财政官员向地方人大报告司法财政的划拨情况。从而防止地方的腐败。
(三)关于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司法官员在审理具体的案子的时候,他必须负责到底,不受任何的人的干预。更不能由审判委员会等机构予以干涉。当司法官员未审理案子的时候,他门内部的管理应该是一种行政式的管理体制。
随着我过司法改革的进一不深入,随着我国WTO的成功加入,西方法治传统不断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影响和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我相信不久将来司法独立问题必然不会仅仅停留在书面之中,而会成为司法改革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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