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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又例如,国务院于1986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生效后,为了实施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如:“对于实体上处理正确,但程序上有缺陷的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补正后,也要维持税务机关有关征税和处罚的决定”。在这里,我们无意评价该项“司法解释”是否恰当,但从法律解释方法角度看,我们不能不注意实施该条例的历史背景,即:“税收……极为重要。但是,目前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暴力抗税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营、集体企业偷税率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率约占80%……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了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破坏了政党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整顿税收秩序,是当前国家治理整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坚决有效地制止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裁判案件的法官在具体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不应当忽视法律制定的一般历史背景。否则,难以对法律含义的“定位”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分析历史背景时,除了对时事知识的了解外,还可以参考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时所作的“立法说明”。从我国的立法惯例看,几乎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立法说明。这些“说明”在我国已经成为法官适用与解释法律的重要参考。不过,有些国家反对把这类建议、报告、说明作为法院解释法律的参考,也不主张把当时的历史背景考虑过多,因为历史背景只是背景而已,主要的还是要看法律实际上到底说了些什么。但从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对历史背景的考虑还很欠缺,需要进一步强化。

  三、法律的制定过程

  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律,一般要经过“三读”或“三审”。在我国,立法草案通常由提案单位(如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先做起草工作。草案一般要经过数十次的修改、论证。进入立法机关的程序后,各种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也会作若干次修改,因此每次修改后形成的法律草案都不尽相同。这当然给理解最后通过的文本提供一些参考。不过,法律制定过程中对法律解释最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还是立法机关的的辩论记录或讨论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一项法律草案时,往往进行“分组讨论”,然后每一个小组的讨论情况将编印成《简报》。在讨论过程中,常委会委员们可能对法律草案的成功之处、存在的问题、需要增加的内容、增加内容的理由等进行讨论、辩论,并最终影响着最后通过的法律文本。

  制定法律的历史过程,特别是该过程中形成的立法辩论记录,通常可以影响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当然,不同国家对此也采取不同的态度。例如,英国不大愿意承认“议会辩论”记录在解释法律中的作用,但美国已经接受了国会辩论的地位,而在加拿大却没有形成统一之见,有些法官承认,有些法官却不予承认。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立法过程中的信息、资料、文件的重视程度也不确定,有些法官会十分重视,有些则不予理睬。例如,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当时的高级立法官员王汉斌宣读了“立法说明”。关于受案范围,“说明”指出,“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用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这一说明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关于法院的司法“变更权”问题,“说明”指出,“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轻一些或者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改变”。这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时的重要参考。还要提到的一点是,某项立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组织编写的文章、释义等材料,也常得到法官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资料的出版、公开程度尚不尽如人意,法院对这些资料的应用还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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