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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现阶段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在改革中创新,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探讨建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最佳方案期间,在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说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妨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这是谬误。首先,按照字义理解,审判的“审”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并非都需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司法鉴定,审判人员可以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或经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意见后自己作出鉴别评定,审判人员的这种鉴定活动,应该说是最典型的自审自鉴,这是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做到的事,无非议可言。再者,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度的问题,还有一些复杂的专门性问题需要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进行综合鉴定,社会上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独立完成,必要时首选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既安全可靠,又能保证效率,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出了问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被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开展司法鉴定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由于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课题,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减少超审限案件产生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三、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要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

  第一,将司法鉴定管理与服务职能分开,有条件的应该分别设立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纳入法院的行政序列,主要负责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标准,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工作稳步向事业单位建制过渡,使其逐步成为独立法人,拥有人、财、物和鉴定业务的独立决定权,建立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澄清司法鉴定的概念,尽快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收费标准,修改、补充司法鉴定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兼顾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立足中国的国情,顺应法治发展的潮流,结合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实际,不断探索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  第三,建立司法鉴定人(法人、自然人)名册制度,规范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行为。单凭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不可能包揽所有的鉴定业务,因为任何一个机构的鉴定范围和能力总是有限的,还需要依靠社会力量为审判工作服务。为了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事先由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建立社会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及时剔除有劣迹者的动态管理。需要委托或组织司法鉴定时,按照当事人主张与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由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持用随机的方法从名册中选定鉴定人,并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对受委托鉴定的进展、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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