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角色与职业本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法官的社会角色,简单地说,就是居中解决争端的裁判者。法官的社会角色决定法官的职业本质;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以法官的社会角色为基础。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官要正确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不要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任何形式的偏私都与法官的职业本色格格不入。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能坚持中立的立场、不能做到不徇私情,那不异于自我否定。
保持中立和独立,是法官的基本行为规范。当然,法官的中立和独立,是以服从法律为前提,是指法官在遵循法律和执行法律时保持中立和独立,并不是说法官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约束。而且,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时刻遵循法律的公正精神和不徇私情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
法官通常被誉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律的公平、正义,是通过法官的公正来体现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其职业特性要求其除了公正之外,还应当具有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和遵循生效的裁判。法官权威并不是为法官个人确立的,它缘于对法律权威的维持。法官个人权威主要通过其自身的公正无私和廉洁奉公来树立,而法官整体权威应当通过社会环境和社会价值取向来营造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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