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的构想(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笔者认为,我国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体制框架的确定。为此,建议我国应尽快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该委员会下设司法考试委员会、司法官培训与资格认定委员会和其它必要的委员会,对相关的具体司法改革事务各负其责。其中司法官培训与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司法官培训与资格认定法的制定,司法官培训的战略布署和对受训后的见习司法官考核的组织和任职资格认定。
司法官培训与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司委会)下设司法官培训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和司法官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国家司法官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培训学院”)。分别负责司法官培训工作布署的实施指导与监督,见习司法官的考核与任职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预备司法官、在职司法官的统一培训。其中培训学院由现存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培训中心(拟建中的律师学院)合并而成,具体负责对预备司法官、在职司法官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见习司法官的具体考核和培训成效的自我评价。
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和培训学院“三部门”相互间的关系是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为基础确定并形成的: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的统一与独立原则;培训组织考核分离原则;培训与评估分离原则;考核与资格认定分离原则。具体讲,培训学院独立制定并统一实施司法官培训计划,不受指导小组和领导小组的干预和制约。当然,培训计划需报“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的实施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司委员”备案审查。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培训计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对培训计划的修改建议。这种“指导”随评估结果一同上报“司委会”。但是,无论哪种建议,都仅仅对培训学院的培训工作具有指导和建议的作用,并不具有权威性或行政命令性,因此并不直接干扰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对新的培训计划制定的必然干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司法官(见习司法官和在职司法官)培训的个人考核的组织,以及任职资格的认定。对受训司法官的具体考核和资格认定意见的提出则由培训学院完成。
由上述“三部门”职责的简述可以看出,“三部门”是受“司委会”领导并分别对其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平等而独立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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