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试论审判方式改革中书记员角色的重塑(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于预备庭的主体,还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应否参加预备庭;二是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回答应是认定的。鉴于我国目前当事人的经济、教育状况及律师队伍的素质状况,我们不便于照搬国外的相应的程序。因为,由法院指导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既可以完成必要的准备,也可借机进行一些普法工作,为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方便,而且,我国目前的社会法律制度也使得当事人自行取得一些证据有困难,需要法院进行协助,法院对此不理,显然不合时宜。??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是书记员还是主审法官抑或是合议庭的其他成员?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法官不应参加预备庭。这是因为:??

  首先,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有接触,避免了法庭在庭审前对案件有过多的主观看法,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妨碍审判公正,而且使庭审流于形式;??

  其次,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及对法官的恣意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限制法官恣意,在纵向关系中表现为审级的监督,在横向关系上就表现为对当事人合意的支持。易言之,及平等主体的合意在民事诉讼中对国家干涉的矫枉过正。在法庭审理前,法官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等工作,显然带有一定的对当事人合意的影响,与现在民诉法的改革方向相左;??

  最后,预备庭的内容主要是交换证据和确定争议的焦点,是一种程序上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与法庭审理中的调查庭相区别,在预备庭中不应进行质证,核证等工作,也不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而由法官主持预备庭,极其容易造成二者之间的混淆,在交换证据的同时对证据进行一定的调查,不符合强化庭审功能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一般是高等受过法学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而且他们精通业务,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

  第二,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前述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

  第三,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最后,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出庭证人的名单、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等。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1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