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四)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促进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培育马克思主义认为:“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成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重要决议,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大局,从“五个统筹发展” 到“两个理论突破” ,政府职能转变也进入攻坚阶段。党中央明确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微观经济管理权力与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将大大削弱;相反,政府的服务功能要强化。同时,政府的考核目标将多元化,基层政府人员将大大精简。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发展将呈现八大趋势:强调社会自主发展能力;精神文明建设将有全面进步;在新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生存空间进一步拓展;金融改革化解金融风险;稳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维护人民基本发展权。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加入WTO对检察机关执法环境和执法观念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有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必将极大地促进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培育。

    二、价值基础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词汇,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创立价值哲学,首次将这一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从此,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 ,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在前述资源背景的孵化下,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至少承载着以下三个价值基础:即法的价值模式、检察权的位阶和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1、法的价值模式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如图1所示法的价值模式:

    自 由正 义秩 序

    图1(法的价值模式)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离开这个法的价值模式,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发展方向难以保障,因此也是其首要的价值基础。

    2、检察权的位阶关于中国当代检察权的定位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二是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三是将检察权定位为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四是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检察权既非行政,亦非司法权,而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然而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定位是非常模糊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监督的理论过于宽泛,容易形成社会歧义,误导非法律群体认为检察权太大,那么由谁来监督检察院?但是实际上,目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操作层面是非常有限的,这无疑使检察权陷入了一个事实上的逻辑误区。因此,又有观点认为检察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属,它和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并列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赞扬的命题,尽管还需进一步解决立法技术、实践操作等诸多问题。最终检察权的位阶如何,必将与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紧密地遥相呼应,而且深刻地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