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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预备庭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变了过去“先查后审”,庭审流于形式的状况,逐步建立了直接开庭制度,即强调庭审功能的作用,法官庭前不调查,不接触当事人,法院受理案件后仅作技术准备便开庭审理,审理活动全部集中在法庭上进行。这不仅减化了庭前大量工作,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让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查清事实在法庭,分清是非在法庭,裁决纠纷在法庭,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形象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然而,从庭前准备来说,这恰恰是从过于注重审前准备的极端走到了全盘否定审前准备的另一极端,使得一些同志对直接开庭产生了误解,认为庭前准备工作不再需要,从而弱化了庭前准备工作,以致开庭时心中无数,驾驭不了庭审,造成庭审质量和效率低、诉讼迟延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前一些法院试行了“预备庭制度”。笔者从民事经济审判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的需要出发,对建立预备庭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预备庭的内容与直接开庭的关系

  所谓预备庭,是相对正式庭审而言,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主审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召集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为正式庭审作准备的一种民事诉讼活动方式。预备庭作为案件审理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方式,其目的不是取代庭审,而是为了使正式开庭能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顺利进行,同时节省庭审时间,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合法的处理。与此目的相适应,预备庭的内容主要是:??

  1.确定审理要点和开庭审理的程序安排。审理要点即案件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争执点。通过在预备庭上当事人各自对案情的陈述、举证以及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的预辩论,不仅使审判人员,也使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情。在此基础上,可以改变以往由审判人员确定案件争执焦点的作法,由当事人整理焦点和拟定庭审的程序安排,经审判人员确定以后,由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样,可以更加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庭审时更能“有的放矢”,不仅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也保证了整个庭审活动能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进行。??

  2.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不仅要弄清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还要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案件主要事实和确认无异议的证据均应记录在卷。??

  3.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为了减少当事人举证盲目性,提高当事人所举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程度,适应辩论式庭审的需要,在预备庭上,审判人员不仅要指导当事人举证,而且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举证责任分担的其他原则,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使当事人明确举证的范围、举不出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的最后期限等,并有适当的时间做好当庭举证、质证的准备。这些均应记录在卷。??

  4.公布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与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予以查证后,应在预备庭上公布,以便于当事人了解,并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作好举证、质证的准备。??

  5.如有调解愿望,法官可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直接制作调解书,不需要再行开庭审理。??

  从预备庭的目的和内容来看,它不是取代庭审,而是为庭审作准备,是直接服务于庭审,属庭前准备的范畴。它与直接开庭不仅不相冲突,而且会相得益彰。首先,直接开庭不排斥庭前必要的准备工作。直接开庭是指庭审前审判人员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和作必要的调查取证,就直接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调查案件事实的审判方式,其实质是改变过去法院包揽查证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变过去庭下核证、先定后审为当庭审核证据。直接开庭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高效的审判机制,已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推行。然而,强调直接开庭并不等于不要庭前准备或预备庭。尤其是疑难、复杂的民事经济案件,如果准备不足,仓促开庭,就会减弱庭审功能,造成多次开庭,反而不利于诉讼尽早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况且,对直接开庭的提法值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太原会议的正式文件上提的是及时开庭。其次,预备庭与直接开庭是否相矛盾,关键看召开预备庭是否适当,预备庭内容是否合理。如果能将预备庭与直接开庭协调好是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点的。因此,从根本上讲,预备庭与直接开庭并不矛盾。审判实践证明,复杂疑难案件开庭前召开预备庭,更有助于直接开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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