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最高法院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下)(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具体而言,最高法院的精简化一方面在法院内部机构的精简化方面。最高法院的审判部门、管理型机构与服务型机构的设置应当从重要性和必要程度考虑。另一方面,在法官精英化建设方面,全国性法官职业水平的强化是一个趋势,但法官体系的建构应当分具体情况考虑,最高法院精英型法官体系和下级法院职业型法官体系的双重结构建设应当是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作为一个中长期目标,中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应当控制为50至100人之间,并重点在法官选拔上作改革,最高法院法官结构应当充分融合优秀学者、律师、检察官、政府官员和法官的知识构成。

  其四,最高法院改革的过程性。最高法院改革和建设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有确定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及相应步骤和措施,根据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二战后乃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各国设置并运作宪政性最高法院的成功经验便证明了这一点。同样,中国最高法院的发展与改革也有一个过程性,有一个中长期的目标设定及相应努力过程。同时,针对中国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最高法院的发展与改革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性,如违宪审查模式便可因中国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而有差异,又如,是否设置最高法院分院以控制行政与地区差异、限制不当司法如过多复核死刑便值得思考。

  总之,由于高踞司法系统的最高位阶,最高法院自身的改革对整个司法改革会发生引导效应,我们有理由相信,积极、稳步展开的改革,是可以此带动整个司法系统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有序展开。在这一点上,中国最高法院的发展与改革也应当如此。

  ══════════════════════════════════════════════

  on Basical Theories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Supreme Court is at the top of the whole courts, and its cooperation and reform directly influence the whole judicial system‘s working as well as the reform of the social system. During the main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constitutionalism, judicial reform is recognized by the commons. And the 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is being focused by the specialists in law. So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Supreme Court’s function, organization system, judge system, power system, case-trial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upreme People Court in worldwide view.

  Key word: the Supreme Court; Basical Theories

  ══════════════════════════════════════════════

  ——

  [1] [德]丹尼尔。J.门多:《德国上诉法官:职业模式兼与美英的比较》,载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Susan Low Bloch & Thomas G. Krattenmaker,Supreme Court Politics:The Institution and its Procedures. West Publishing,INC.1994.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