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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的证据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个别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务”

  个别辩护律师违背依据事实和法律,串通当事人、证人作伪证,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给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五)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内容多能抓住问题实质,影响案件定性

  犯罪嫌疑人在翻供时往往能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我国的法律对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对取证的程序和方法也有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往往根据自身特点,在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或侦查、检察机关的取证程序和方式上进行翻供。在犯罪构成上翻供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上以自己不具备主体资格,主观上以自己的思想不易被掌握而从犯罪动机、目的上翻供,客观上以自己不符合犯罪条件,客体上以侵犯的客体不同或不受保护进行翻供。在取证程序和方式上翻供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自己精神高度紧张、信口开河,笔录未看为由或称自己是受刑讯逼供、诱供、指供而做的违心供述上进行翻供。犯罪嫌疑人还常从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

  三、翻供的对策

  (一)充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在富有对抗性的侦查讯问活动中要取得进展,只有充分了解双方情况,对各方的有利条件和困难因素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计,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翻供做出充分的预测,才能扬长避短,有备无患,在讯问中取得胜利。

  (二)证据材料要尽可能充分、确实

  证据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后盾,作为一名办案人员,切忌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作为侦破案件的出发点,不要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放在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上,而应当尽可能的搜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直接和间接证据。有了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在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才能揭露和批驳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促使其如实供述、制止翻供。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其它证据又不充分,无法推翻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将会给办案带来很大的困难。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这类现象,很相似的两个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侦查人员往往忽略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侦查人员却想方设法搜集其他旁证,予以证实,结果是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由于一些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效性较强,等到起诉阶段去补查,已失去条件,造成放纵犯罪的现象发生。

  (三)遇到翻供时,讯问人员应当沉着冷静,抓住其前后矛盾点和翻供的破绽步步紧逼,驳斥犯罪嫌疑人的 无理狡辩

  出现翻供时,讯问人员应当根据翻供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证据充分的无论犯罪嫌疑人完全翻供或是就某些情节翻供,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通过认真讯问和适时出示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事实真相。如果犯罪嫌疑人仍不供认罪行的可以采取欲擒先纵的策略,待其做出荒谬狡辩后进行驳斥,使其如实供述。笔得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说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虽然不影响案件定性,却影响案件的量刑情节,但公诉人此时无证据反驳,于是公诉人并未制止,而是由被告人继续翻供下去。被告人初次感到翻供成功,于是变本加利最后竟说自己未拘禁被害人,此时公诉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旁证材料从未拘禁被害人的假话为出发点开始反驳,揭露其供述的虚假性。最终迫使被告人既承认拘禁行为,又承认殴打行为,成功地破坏了被告人翻供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具有预谋性、迷惑性、多变性和智能性,讯问人员应当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严谨的思维能力,机智的应变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力,才能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情况。

  (四)加强对包庇、伪证现象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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