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评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法院应当为受理案件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把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作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对象。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公诉机关移送法院时被告人未成年,合议庭在确定开庭时间时根据起书上载明的被告人出生年月,可以推算出开庭时被告人已经满18周岁,对这一类案件,法院仍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因为根据起诉书上推算出被告人开庭时满18周岁并不一定准确,特别是一些来自农村的未成年人,家长为其报户口时常用农历出生年月,在庭审时若确有证据证明其户籍上的出生年月为农历时间,换算成公历日期,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一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参考书目:

  1、《刑事辩护论》,熊秋红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未成年人法学》,佟丽华著,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刑事诉讼法修正实务全书》,陈光中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4、《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5、《青少年法学新论》,康树华、白泽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