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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契合(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旁听公开庭审的记者在旁听席上记录和不干扰庭审的录音,一般应予准许,以便记者能够掌握更加完整全面的事实做出更加客观真实详细的报道。记者的摄影摄像,如无特别情况,一般也应准许,只是必须在庭审之前告知审判长取得许可。除非特别许可,各类记者均不得进入审判区,并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法官可在法庭上为摄影摄像记者指定特定的拍摄地点或座位,也可限定拍摄时间,如自宣布开庭之后5分钟或宣布法庭调查开始之前或起诉书(起诉状)宣读完毕之前。记者需查阅可以公开的案卷材料的,一般也应准许。对于影响较大记者众多的案件,法院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既不能借口法庭小或保持庭审秩序而将记者一律或大多拒之门外,也不能放任不管让几十上百名记者一哄而上,在法庭内前后穿梭,你争我抢,弄得庭不象庭,熙熙攘攘如同集市。至于法官是否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在未做出判决之前不接受为宜。

  二、法院应统一规范接待媒体采访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专门的机构选配专门人员接待媒体对案件审判情况的采访,便于与相关业务庭相关人员协调联络,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法院这种专门接待媒体的人员既熟悉法院的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较好地把握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度”,能够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既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致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在法官不愿出面,不便接受采访时介绍案件情况,起到代言人的作用。媒体接待人员可作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定期不定期地向媒体公布重大案件的审判信息,使法院接受媒体监督趋于规范化。如果法院接待媒体采访的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能尽量避免媒体监督和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促成二者之间的契合与双赢。

  三、法官的综合素质应不断提高。法官素质的提高既是媒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又将有利于媒体监督。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怕媒体躲记者往往是技薄心虚胆怯的表现。同时法官的职业道德增强了,个人修养提升了,将会更为妥善地处理好审判公正与媒体监督之间平衡关系。

  四、媒体报道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法院审判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和利益,事关重大,同时又夹杂着各种利害冲突,利益均衡,是非混杂,曲直难辩。媒体在报道案件审判时务必要慎之又慎,客观公正。尤其是在判决之前报道时,不能仅听一方的陈述、投诉就先入为主,轻下断语,还要听另一方如何应辩,并对矛盾关键之处通过调查了解相关人及证据材料搞准核实。媒体在播发搞件时虽不能对每个细节都去重新核查,但按照新闻报道的一般原则和规律,基本的事实、常识性的判断推理及行文措词用语要严格把关,否则难免会遭遇被诉侵权的麻烦。报道的客观公正要求媒体报道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不能随意想象发挥,不能妄加评论。客观公正还要求媒体在案件尚处在某个阶段时要体现出阶段性,在以后的进展中事实发生新的变化后要体现出连续性和新的结果,不能为求报道效果随意取舍,合意的报道不合意的不予报道。

  五、媒体从业人员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如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及严格的程序性等。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是用法定证据证明了的据以依法作出裁判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能等于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情的本来面目,可能大部分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可能与客观事实根本不符,或据以定案的法律事实根本无法反映客观事实。比如当事人做了虚假陈述,证人做了伪证,以及鉴定勘验有误无人提出异议,以及缺少必要的关键证据等,但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推翻或新证据发现之前不能断言法院判决有误。这种严格以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方式,某些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确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也是有些案件当事人长期缠诉和群众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重要原因。如若媒体不了解审判工作的这一特点,往往就会推波助澜,误导公众。另外我国目前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各种司法解释各种各样,错综复杂,一个看似简单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牵扯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使专业审判人员也需耗心费神去分析判断,非外行能一目了然的。从事法制报道的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才能对事实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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