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和澳门地区基本权利的保护上诉(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保护上诉作为维护基本权利的特定司法手段,被一些人大加赞扬,但事实上,这种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制发达的标志,相反,包括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不实行这种制度,而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其“人权记录”至少在一段时期内也远非辉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司法手段恰恰表明关于基本权利保护的现行法制不够完善和彻底,而有必要建立一种补救机制。正如一些专家所分析的,这类上诉性质上属于“恢复及维护有关权利得以自由行使的补救方式”,而且它“原则上取决于普通方式的预先完尽”。换句话说,如果法制完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普通方式得到有效的保护,则无需这种补救方式。一些国家法律上有些规定与保护上诉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但立法者却宁可不要这个“标签”,这与上述原因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保护上诉制度本身难以十分严谨,在诉讼法上,它不是一个相应于独一及清晰界定的诉讼法律制度;在实体难以把握,而有些学者竟将之“悦意地加以‘魔术’的别号”。在老百姓看来,这实在应当是法律的悲哀,如果你不是法律专家,又没钱请律师,在保护上诉的魔术面前难免一筹莫展。
一个世纪前,保护上诉还只是墨西哥田野中徘徊的红番,如今却登上了人权的大雅之堂,它被赋予了诸多桂冠,更被描绘上神秘的色彩。但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它还是很陌生,还是不为人们所接受;它产生的历史较短,尚欠成熟的理论体系。
保护上诉制度客观上证明了一个基本原理,一个国家的立法应符合它的国情,根据它的实际需要,主要是经济上现实的需要。它不可能超前??一如当年的墨西哥不提保护人权而专门保护土地权利;亦不可以照搬。一如保护上诉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且根据各国立法者的不同需要作出不同的规定。另一方面,保护上诉体现了当今世界法制模式多元化的趋势,以及司法技术日趋灵活所追求的法律效率,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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