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法院管理模式之重构(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其实,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首先两种权力在性质上统属司法权,其次司法审判权主导司法行政权,但又依赖于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但又制约司法审判权。司法审判权支配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但司法行政权又是司法审判权行使的基础和保障,司法行政权的不正当行使必然会阻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权的行使。两者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关系相当微妙。现行管理体制中,司法审判权无法支配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制约多、保障少,重构管理模式的重心就是对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进行优化配置,减少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负面影响,以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突出审判活动为法院工作的中心环节,突出法官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创建了“三三一”管理模式,其思路是改变原有的一级管一级、层层递进的纵向管理体制为全方位、开放式的横向管理体制;变领导意志至上的行政管理手段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管理方法;变“人治”为“法治”,即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以制度治院。该模式将法院管理工作划分为队伍管理、行政管理、审判管理三大部分,并据此设置了三个管理机构,制定了三套管理制度体系,同时辅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该模式确立了以制度治院的管理方法,但其对管理工作及其机构的划分,仅仅是对现有机构和职能的重组。

  天津高院“一室三委”模式,即在院长领导下设立院长办公室、审判管理委员会、法官教育培训管理委员会和司法行政管理委员会。这种模式与“三三一”模式大同小异,仍然是在现有法院内设机构框架内,按照法院审判、政工、后勤保障三项基本任务,对现有内设机构按职能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的初步整合。从形式上看,部门的划分实现了工作专门化,但从职能上看,管理的基石是权,管理的对象是人,管理的目标是完成适用法律工作,实现社会正义。而上述模式虽考虑了司法行政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分离,但尚难以体现审判工作中心论、法官中心论的思想,权力的配置非但未能优化,相反,司法行政工作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消极影响可能更甚于从前。

  重置法院管理体制中的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必须认真审视司法行政工作。按照与审判工作的关系紧密程度和执掌该职能的主体不同,司法行政工作可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司法行政;2、法院司法行政;3、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行政。本文主要讨论法院司法行政和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行政。法院司法行政具体指法院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维修、交通工具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这些行政事务由各级法院自行管理,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行使职权;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行政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直接操作的行政职能,具体包括案件分配、庭审指挥、文书打印、卷宗准备、证人传唤、审判日程安排等,又称为法官固有的司法行政权。 法官固有的司法行政权由法官的司法审判权派生而成,属于较低层次的司法行政,由于法院司法行政的权力在现行体制中则游离于一线法官,使法官固有司法行政权的行使难以得到保障,这正是司法行政制约、干扰司法审判的最主要原因。优化配置两种权力,必须赋予法官更多的司法行政权,并且由法官评议、决策、管理重大司法行政事务,如此方能使司法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紧密结合,促使司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

  三、法院现代管理体制的新构想

  现行法院管理体制,提倡“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的理念,进入法院后的年轻人,一般先作书记员,再做助理审判员,表现突出了提为审判员,更优秀的则提拔为审判长、正副庭长、副院长。当了院领导后,这些法院中的精英,就不再办案或办理很少的案件了。但法官的任务是多办案、办好案。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让“法官想办案、法官愿办案、法官要办案”,树立法官不是士兵、法官就是法院里的“将军”的理念,法官不仅管案件,而且管与案件审判相关的人和事,这是构建法院现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