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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多媒体示证在法庭上的运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3、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重点、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重点突出,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多媒体示证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例如“李权非法经营案”的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提前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取重点。该案24本卷,其中大量的证人证言我们采用的通篇出示,部分选读的方法,大量节约了庭审时间,整个庭审过程(不包括宣判)只用不到两小时。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用多媒体示证更加有利。如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运用多媒体示证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伤害部位伤情等细微之处清晰再现,取得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庭审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到,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采取多媒体示证,由于举证方式新颖,吸引力强,是一种较好的法制教育形式,教育程度深,社会效果好。

  三、充分发挥出多媒体示证的优越性

  1、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丰富了我们在法庭上举证的手段,它和案件证据本身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但是不可能仅仅依靠科技的示证方式弥补案件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发挥多媒体示证的作用,首先要使案件的证据真正做到“确实充分”。其次对案件和证据也要有所选择,书证、物证照片或实物较多的案件,选择多媒体示证较直观;而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且证言直接、明确、单一的案件,选用多媒体示证的意义不明显;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使用多媒体示证也应当谨慎;有些案件虽然公开审理,但部分证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有一些现场照片如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照片等,会引起听庭的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另外还有一些照片或书证可能有引起旁观群众反感的内容,以及字迹过于潦草的笔录,应尽量不选择在示证之列。

  2、示证软件在证据的编辑上提供了较强的功能,可以修改、粘贴等等,但是对于录入的证据在编辑时应该做到尽量不要改动。众所周知,电脑世界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世界,轻而易举可以把白的变成黑的,把少的变成多的。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该保持证据的“原汁原味”,使屏幕上大家看到的,是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上的翻版。辩护人、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随时能够拿出卷宗以供核对。当然我们也并不是说放弃电脑的这些功能,而是说不要在幕后编辑时改动证据本身的内容实质。我们可以在现场示证时对证据的重要部分作适当处理如放大、划线、批注等,充分发挥电脑的科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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