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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侧面略论沉默权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本月3日本人往常似的打开网易主页霍然看到醒目的标题《重庆法院有限制引进沉默权 警方称增加办案难度》,随后又在国内其他几家门户网站上看到了这个原载于《重庆晚报》的文章,其实关于“沉默权”新闻我们并不陌生,关于其报道早在几年前就有很多新闻网络报刊媒体刊载,2000年8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2001年3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有限沉默权;2001年7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首例“零口供”案做出一审判决等这些报道就曾引起各种人士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对于“沉默权”难道就真的了解吗。

  我们这里所谓的“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查官和法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1],其产生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产生: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制度起源的标志性的案件可溯及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因为英国 在17世纪,宣誓(强迫被告人做“无罪宣誓”。即在法庭上,让你宣誓;如果你不宣誓,就证明你有罪。)与沉默权之争已演化为议会和普通法院与王室之间的政治斗争,发生在1639年的利尔伯恩案件被认为是这场斗争的转折点。星座法庭指控其贩运煽动性书籍,利尔伯恩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他声称:我完全理解,这一誓言与高等委员会的誓言完全一致,我知道这一誓言既违反神法又违反英格兰本地法;所以,尽管我也许会因为拒绝宣誓而判处死刑,但是我仍然敢于拒绝进行这样的宣誓。星座法庭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利尔伯恩藐视法庭罪,将其监禁并施以肉刑。在执行鞭笞的过程中,利尔伯恩向周围人群痛斥审判的不公,赢得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不到两年的时间,议会掌握了政权。1641年,议会宣布利尔伯恩一案的判决不合法,废除了星座法庭和高等委员会,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又一年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引用并得到确认。至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站稳了脚跟。由于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它的宪法性规定体现于《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或宪法惯例中,沉默权也在其中被确定下来[2].这一案件所引出来的一个规则就是: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这一阶段有学者称之为“消极沉默权阶段”。

  发展:其标志性的事件是美国的“米兰达”案件。1963年3月3日,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vnesto.Mivanda)美国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一个18 岁的女孩在亚利桑州被捕。警官在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的情况下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其劫持该女孩并将其强暴,后法院根据该供述书认定其犯劫持罪,判处监禁2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警官没有告诉他,供述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1966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上诉案中,认为审讯时的气氛和审讯者所用的心理战术使得被告米兰达受到心理上的压迫,因此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审讯者下面四项权利:其一,被审讯者有权保持沉默;其二,如果他选择回答,他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法庭的证据;其三,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陪同;其四,如果无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自此之后,沉默权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后推广到世界许多国家[3].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把此案件所引申出的“米兰达规则”或者“米兰达忠告规则”将英国刑事基本法上的沉默权规定写进了其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从而将其上升到宪法地位,认为其既然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国家应负有告知该项权利的义务。有学者把这个阶段称为“积极沉默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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