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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对检察工作的参与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 现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内部工作方式的改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还不是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否可能成为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法理依据是否正当和充分。法理论证的结论对于我国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前途,是很有意义的。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首先我要对一些流行的说法给予分析和评论。

    1、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这个说法在现实制度下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它没有法律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对既定的法律组织尚且具有排斥性,对于法律以外的人民监督员组织当然更是具有排斥性。当我们强调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特征的时候,直接与法律相冲突了。现实的情况更是严重违背宪法原则的,譬如一些人民监督员组织对外实体化,对外宣传说人民监督员上岗,可接受群众的检举与投诉等等,都已经逾越法律许可的界限,具有严重的宪政问题。

    但持外部监督论者,似乎也有法律根据,譬如引据如下规定:(1)《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2)《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4)《检察官法》第八条要求检察官在工作中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根据这些法律,外部监督论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检察权作为公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有权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引据和论证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其中它没有注意到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的所谓依照法律规定是非常刚性的规定,法律没有预设人民监督员这样的组织,也没有授权检察院设立这样的组织,它作为外部监督组织的法律在哪里呢?至于其他提到监督的法律条款,也仅仅只能理解为法律规定形式的监督,如果这样的表述可以导致随意的外部监督组织产生,那么《法官法》第七条要求法官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否也可以产生监督审判的法院人民监督员外部组织呢?这样推论下去,国家的司法监督就变得很荒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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