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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3、改变法官管理行政化的倾向。行政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首长负责任,强调行政首长的个人权威,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在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进行行政化管理的模式下,法院的院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迎合和服从地方首长的意志,特别是在工作中,法院院长的潜意识也在支配其为地方中心工作服务,这样就给法官的管理带来行政化的问题。法院为了地方的利益及地方党政首长个人意志的需要不得不以牺牲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司法权威为代价,来迎合地方党政机关,这就迫使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加强了对法官的控制。本来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就不高,监控加强的结果就是法官权力的虚化和内心的失落,加之当事人及律师的鄙视使法官进一步失去责任心和荣誉感,愈加不思进取,不注重学习和提高素质,重大和疑难案件推给院长或审委会就算完成任务,即使事后证明案件判错了,法官也不担责,同时也为部分法官故意误导审委会提供了条件,审委会成了少部分法官逃避责任的有力稻草。由于法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处于较低的状态,又导致对法官进行更加严厉监控的正当性。现在法院内部的错案追究制,人大的监督办法的出台,检察院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强,正是法官管理行政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在这种形势下,法官的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和责任意识无法养成,从而无法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法官的权威亦无法形成。没有法官的权威,就没有司法的权威,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可以说现在已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准,这就造成中国为何多年来不能产生著名法官、检察官、律师根本原因。纠其原因就是在当今的体制之下,中国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致。因此在改革时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解决的途径就是加强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责,弱化审委会的职能,使法官真正成为行使司法权力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法官职业从大从化向职业化的转变。

  4、尽快实行法官员额制。法官员额制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以前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和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对法官按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以致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而法官员额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官的数量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官的任命和罢免应依照、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赋予法官弹劾申辩权的制度。通过法官员额制,可为法官抵御非正常的干扰创造条件,法官员额制将从技术层面使法官被免除资格或调离审判岗位的随意性受到限制。由于没有实行法官员额制,造成法官地位不稳定,很容易使那些敢于抵制非法干扰的法官(包括院长)被调离审判岗位或被调离法院,从而使追求司法公正的个人努力变得苍白无力。另外,可以使被免除法官资格的法官获得一个申辩的权力,让那些非正常的干扰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约束非法干预行为的实施,在法官和非法干扰之设立一道防火墙,确保法官能够以自己的学识、良心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公正地审理案件。现在各级法院在国家未来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情况下,可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并尽快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将审判权赋予少部分具有高尚人格和掌握高深法学知识,并对社会现实具有深刻理解力的法官,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极具现实意义。

  营口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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