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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律师义务,社会参与基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暂时无法采用福利型模式 ,《条例》采取由专职人员、社会职业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等多种援助提供主体并存的立法模式。这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人力资源,增强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的灵活性和便民性。但《条例》特别强调法律援助诉讼服务的主导力量是律师,对律师从业人员而言,法律援助是义务,属于“必须行为”的范畴,并且责任较为严格。这是国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财力等稀缺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无奈之举,充分考虑到律师可以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等相对优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明白,虽然法律援助主要是律师的义务,但并非强制律师“白干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给予其一定量的办案补贴,这种补贴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办案成本支出。对于现实中出现“有些律师不愿或不擅长办理诉讼案件,而由其出资折抵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行。因为这样做无论是从律师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特点看,还是从社会影响和社会接受的程度讲,都是弊大于利。所以,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资源,让所有的律师都能公平地承担义务显得很有必要。

    在当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全国县级地方和西部贫困地区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条例》大力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热心奉献、积极捐助,使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能够发挥吸纳社会捐助的功能,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法律援助,特别是在支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特殊作用。但也应当注意,社会组织建立从事法律援助的机构,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并受其指导和监督,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更不得假借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费支持的,应该按照有关程序公开进行,不能给某些单位和个人提供腐败的便利和“温床”。

    3.界定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范围解决的是哪些人可以或应当享受法律援助的问题,是法律援助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条例》基本上沿袭了10年来法律援助实践中的做法,对原来零散分布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集中阐述,但也有所突破。

    《条例》规定公民在6种行政、民事诉讼方面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个规定比以前略有缩小,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即生活困难的公民主张与基本生存有关的事项。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增加了一项“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内容。考虑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目前这种做法切实可行,但也留下许多隐患。笔者将在后面进行具体分析。

    《条例》规定对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5种事项进行法律援助,与以前的相关法律比较,被援助对象的范围作了较大调整。这一点体现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可以看出,中国的立法正逐步倾向于人性化的关怀。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号角,值得称颂。

    但是,《条例》在法律援助范围方面的规定不是完美无缺的,有些问题悬而未决,给法律援助实践带来困惑。第一,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否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笔者认为,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考虑,法人暂不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做法是可取的。因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最初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建立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目的是通过对那些经济困难和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的法律帮助,使其能够平等、公正地实现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法律援助的宗旨并不在于调整经济关系,不在于通过挽救某些濒临破产或倒闭的企业而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当然,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成熟定型,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壮大,在若干年后,可以借鉴某些国家的做法,将某些法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在相关立法中得以体现。非法人团体与法人在此问题上的做法基本相似。第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否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经济困难的外国人可以考虑给予法律援助,因为这涉及我国刑法的公正实施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外国当事人,如确因经济困难的,则应由其所属国籍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费用,或由两国间签订法律援助司法协助协议相互减免有关费用。 对于无国籍人,笔者认为,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其居住在我国,符合我国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将其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有待于今后立法的逐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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