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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司法诚信(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 法官职权保障。司法诚信要求在法院体系中必须加强法官职权保障。国家尽可能通过立法等各种有效手段杜绝来自法院系统外部的非法侵害。在内部,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在和议庭成员中确定一名法官为案件主审法官,行使相应的职责,忠于法律和正义,实现“审”和“判”的有机统一,并对因事实不清造成的错案负担直接责任。合议庭内其他成员也据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以限制上级和同级其他法官的非法干预,加强法官审判独立性。如斯,请问本例中的对法官不正干预情况还会存在吗?

  3. 法官生活保障。主要涉及法官工资和家庭生活两方面。

  a. 设立法官工资保障制度,以专有制度,特别是实行财政经费单列制,防止其他机关部门(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内部相关人员控制和限制法官工资的不良现象,并严禁在任期内随意增减法官工资(不妨用立法加以限制),减少法官后顾之忧。

  b. 法官家庭生活方面。依法对法官家庭进行保护,特别是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禁止和打击以法官家庭安全作为要挟的违法犯罪行为,解决法官忧虑,以更充分地保护司法审判独立性。此外,我们还应以尽可能多的手段解决好法官家庭成员的再就业等问题,积极引导,使之坚持支持法官正义司法,“矫正”违法行为。

  二、 司法独立也是法院的独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但是,从中国现有的体制而言,法院主要在人缘和地缘上受到其他机关的限制,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必须采用切实可行办法予以解决。

  1. 正确定位司法机关,弄清宪政关系,分清政府、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2. 打破法院行政设置,建立更高效适用的法院区域设置体系,及其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权力运作。

  3. 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严禁干预司法。

  4. 建立专有资金有效来源和使用制度,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和外部的摩擦,减少其他机关或公司、企事业单位的非法干预的可能性。

  5. 法官的来源应该与立法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应有独立的法官及其他人员的选派制度。

  三、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另一必然要求。只有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障“善法”完全意义上的适用,而司法权的保障又是司法诚信的保障前提,正如法官和法院独立可最终归宿于司法独立原则。即此,将司法独立具体实践化尤为关键,最成功地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融合的德国和日本不外乎是个好例。据中国国情,我们应处理好司法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实现党对师法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正如博邓海默认为法律方法是解决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唯一方法,我坚信并坚决主张以切实可行的(更为重要的是确实执行)以排除包括公权力侵害的法律手段来保障司法独立。以强权抵制强权不外乎确实是种好办法,至少司法诚信也得到了一定保障嘛!

  根据上述有限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诚信中,司法独立所发挥的作用是难以估量的。但是,由于个人知识和见解有限等,所涉及论述必然存在巨大的局限。尽管如此,我还是坚信司法诚信原则的要求最终还是可以归咎于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讲,司法诚信就是司法独立。只有以司法诚信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诚信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还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新时代的要求,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选择。所以,我们呼吁司法诚信原则。

  参考书目

  [1]《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政出版社。

  [2]《司法实践中的理论探索》景汉朝著 法律出版社 西政学子文库。

  [3]《诉讼心理学》 徐伟 鲁千晓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西南政法大学·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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