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再论司法语言的精确与模糊(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有些法律条文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限定本身就是十分宽泛的,因此,某些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或事件细节精确与否对案件的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几乎没有影响,因此不必要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一律要求精确也是不科学的。

  (四)某些司法文书的结构要求的酌情使用模糊语言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叙述案件事实部分对精确性要求较高,而对“理由”的表述,则基本上采用“很大”、“严重”等类的模糊语言。比如:“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这里的“很大”、“有关”等模糊语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前文精确事实的总结和复指,因此精确与模糊是相辅相成的。

  (五)使用场合及使用者的不同使得对司法语言的要求有所不同

  某些民间使用的“凭证类”文书,比如遗嘱、收据等,由于使用者本身知识水平以及对法律的认识程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精确性,使用模糊语言的比率会大大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贾午光,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陈原,社会语言学[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3。

  [3]邢福义,现代汉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4]胡占国,律师文书范本大全[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5]徐莉《浅谈法庭语言的规范与审判理念的更新》,2003年8月15日中国法院网。

  [6] 黄金波《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www.chinalawedu.com

  郭笃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