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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从加强现代法官司法(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参看其他国家:1924年,在美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伦理的规范,即“美国法官行为准则”。以后加拿大也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欧洲许多国家是将法官的职业道德伦理在法官法中加以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了法官培训体制,为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尤其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综合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应当忠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

  第二,法官应当公正。这是对法官最根本、最核心的道德要求。

  第三,法官应当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

  第四,法官应当文明。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

  第五,法官应当严谨。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能够做到谨言慎行,一言一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也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在公众中树立起一种权威,从而使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职业的群体形象,破坏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中一些道德沦丧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官惩戒制度来解决。对既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又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疏通“出口”,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要严把法官队伍“进口关”,防止一些道德较差的人通过种种方式进入法官队伍,因为法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形象。

  (三)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体制完善

  1.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身份保障机制。

  现在,虽然法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但其职业荣誉感尚未树立起来,这与当前执法环境有很大关系,与司法公正的社会评价标准也有关联。逐步在体制上保障司法权独立于行政的制度,革除法院体制安排中地方化严重的现状,确保司法权的国家统一行使;革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证个人独立的各项具体制度。23使法官在办案时 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24的情况下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舆论的以及作为上司的、同行的种种压力,以自己的良心和声誉对自己的判决负责。

  综观历史,我们应当明了法治国的发展,大体上要经历“警察国”(专制)到法律国(立法)再到法官国(司法)的过程。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官职业化是大势所趋,国家和人民授予法官的最终裁决权,将日益显得突出和重要。所以,未来法治国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这个阶层在国家法律制度形成中的影响力和贡献。25

  2.实行高薪养廉,确保法官待遇。

  从事法官这个职业的正当的报酬足以保证其衣食无忧及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法官是高尚的职业,是只有社会精英才能胜任的职业,因此必须保证法官的高薪。“高薪养廉”在我国提了很多年,但至今仍然阻力重重难以实行。如果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经费和法官之间的收入还是悬殊,如果还继续存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解决经费问题而将当事人当作创收对象的情况,如果一部分法官还是忙于搞第二职业或“吃完原告吃被告”,如果法院还是充斥着冗员,……任何谈及司法公正的论调都将是天方夜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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