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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院能否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固然与法院整个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直接相关;但问题在于,法院整个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成效的充分发挥,始终受制度建设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不断推进制度的创新和优化是当前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司法能力、永葆自身生机活力的关键环节和“治本”之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在2004年12月16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中提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仅是依法审判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内涵。(1)其中又强调司法能力的评断标准,指出司法能力是不是强,司法水平是不是高,检验的标准是案件的质量;指出衡量审判案件的质量就是看是不是既确保了公正,又提高了效率;指出公正,是符合客观实际、实事求是的公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要注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用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方式,让群众看得见、信得过,感受到司法公正。效率,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法律规定时限内的效率。同时指出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确保公正司法、高效司法,要从制度入手,推进制度创新,按照科学、民主、法治的精神改善法院的审判方式和执法方式,这无疑是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牢牢加以把握的关键环节。在制度建设中,特别涉及到廉政建设上,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要求,各级法院要尽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为”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2)随后,最高院又就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设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思路,比如不在城市市区内设置人民法庭、(3)关于“二五改革”八项重点(4)等等。同时,还就以审判管理带动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提出正确处理五大关系:便于群众诉讼与便于法院审判关系;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系;坐堂问案与巡回审判关系; 司法调解与判决关系; 法官审判与人民陪审关系。(5)这一些重要论述虽然目前没有上升为制度,但已经是为了创新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创新制度来提升司法能力也越来越得到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这些体制性的改革创新集中体现了法院面向时代的司法理念,体现着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司法取向,成为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为此,一要积极推进法院的自身建设层面上的制度创新,解决“不断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要真正解决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就必须推进法院内部教育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健全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各类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以及法官内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全体法官理论思维和适用法律思维水平;必须推进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完善能够涵盖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以及法官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既有时代特点又有约束作用的管理制度体系;必须推进法院内部监督制度的创新,本着源头重于末端、权力系统重于非权力系统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度,并使法院内部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有效衔接起来。二要积极推进管理层次上的各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科学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的司法方略。以什么方式司法,怎样处理好审判委员会司法与法官个体司法的关系,既是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反映,也影响着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充分发挥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一定要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脉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使党的工作充满活力。”虽然在这报告里是针对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运用到法院提高司法能力上也是理论同一体的问题,因此,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完善法院在审判上的指导体制,既保证在以审判委员会为指导核心,又要充分发挥审判业务庭、个体法官独立审判活动;必须推进依法独立司法,把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管理与指导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司法独立化,司法民主化。三要积极推进案件流程、质量及其效率管理层面上各项制度的创新,更好地贯彻“司法为公,司法为效,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案件流程、质量及其效率管理层面上各项制度能否通过创新而获得优化,直接关系着司法能力、执法水平能否得到更快地提高,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效率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法院要切实贯彻“司法为公,司法为效,司法为民”的要求,就必须全方位地推进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及其案件效率管理层面上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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