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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从这个命题出发可以看到,相对于“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流失或买卖官职等其他领域常见的腐败现象,本稿所限定的“司法腐败”经常面临的一种成本就是特定案件中一般至少总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追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激励。这种总是与具体的个案相联系、建立在无数的私人决策之上并可能把反腐败的成本“内部化”的机制,一方面带来的是把有关司法腐败现象的“话语”放大的效果,另一方面又能够构成对司法腐败行为相对有效的制约。)。另一个层面则涉及到与“司法腐败”相关的公共话语。在各种媒体、学术性出版物和网络空间等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或议论中,这个词语以及一些相关提法的出现频率可能导致或影响到某些社会意识的形成和变化,从中同样可以看出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及其运用的话语策略。这个层面上的博弈往往表现为,从特定时期的一般舆论到法律人“圈子”里的议论,都可能构成针对司法审判的某种或大或小、或轻或重的压力,而法院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去努力应对。同时还应该看到,上述两个层面的博弈彼此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或者不妨说二者总是处于相互影响、相互规定的动态过程之中。一方面,在一般的层面上通过博弈形成的公共话语在许多具体情境中始终是影响博弈个别进行的一个“内生”因素,有时甚至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导致原有平衡被打破的“重新洗牌”,改变“小环境”内的规则乃至秩序;另一方面,正是无数具体场景中流动不居的博弈交汇成为公共话语形成的整体背景,并左右着这个层面上围绕“话语权”而展开博弈的走向或趋势。这种不同层面上博弈的关联或复杂的互动过程,同样深深地涉及到上文所讨论的不同“小环境”存在的明显差异以及这一个个“环境”内通行的规则与全社会层面的规范意识之间可能发生的乖离。

  在极为广域的空间和“超常规”庞大的人口规模等条件下仍保持一个高度同质的公共话语层面,同时又存在着在社会发展水平上高度不平衡的多种地域,形成了无数可能通行不同规则的秩序“环境”。这样一种状况,或许就构成了我国转型期社会充满活力、不断与时俱进地发展的背景,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种种缠结难解的矛盾冲突和问题以及社会意识中显得相当普遍的焦虑感。可以把“司法腐败”概念的提出及其流行理解为从法律制度的特定侧面体现了这个时代特征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这里,所谓“司法腐败”现象包括了围绕这一象征性符号而展开的种种社会相互作用过程,既可用来指称法院审判领域中利用职务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现实存在,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也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走低的一般忧虑,但同时还可以被视为具有抑制腐败的正面功能、在多样的主体间和不同层面上展开的博弈总体或其集合。从这样的多重视角出发,笔者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对于司法腐败我们确实不应掉以轻心或低估其严重的程度,但另一方面,我国转型期内这一现象的突出或表面化,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因素甚或机制,因此也远远还没有达到失控的地步或临界点(注:关于司法腐败存在着一种常识性的观察或说法,即“至少不会比行政领域发生的腐败更严重”。除了上文已经涉及的司法腐败可能面临反腐败的私人决策和成本内部化的威胁能够对此提供部分说明之外,还可以适用上注1所列文献中张曙光提示的分析框架及另一命题。他指出腐败的规模可以用权钱交易的数额来度量,而从历史上看腐败活动主要集中于一定制度条件下凭借公共权力最容易获利而又最难以受到追究的领域。如特定时期实行价格双轨制的某些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金融借贷和房地产开发等就曾经或仍然构成这样的领域。与这些领域相比,司法腐败的规模比较有限,而且至少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明显的腐败行为还有可能遭致当事人“以脚投票”(即回避起诉或转向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等)来控制规模的博弈行动。

  不过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司法腐败虽然不易随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在规模及程度上大起大落,却因与日常生活及纠纷解决的紧密关联而可能持续地给司法的公信力带来有害影响。此外,据一些经济学家的分析与实证研究,其他有些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成为促进经济改革乃至经济增长的“润滑剂”或“买路钱”,发挥某种正面功能。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和研究,除上揭张曙光的文章之外,还可参见如郑也夫《腐败的正负功能》,载《读书》,1993年,第5期;卢峰,姚洋《金融压抑下的法治、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然而与这些领域的腐败现象相比,司法腐败恐怕很难谈得上有什么正面的功能,相信这一点也是同司法领域对廉洁公正的特殊要求息息相关的。)。不过,围绕“司法腐败”的博弈无论如何只是广义的政治和社会一般层次上“反腐斗争”的有机一环,必须在与这些层次的联系中才可能得到更为全面深入的理解。当然,这已经属于另外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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