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第二个方面,从立法视角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设计应当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为本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有两种:一是以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为视角。以这种视角所形成的诉讼程序乃是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行使诉权依赖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由此所构建的诉讼程序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二是以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为视角。由此所建构的民事诉讼程序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当事人的诉权决定着法院的审判权,法院不得任意行使审判权。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要求民事诉讼法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为目的而加以构建,诉讼程序法就其本质而言乃是诉权保障法,而不是审判法。

  第三个方面,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就要转变法院的超职权诉讼模式。在国家干预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在诉讼模式中不具有主体地位,甚至沦为了诉讼的客体,形成了程序主体的异化现象。这种职权膨胀主义的模式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显然不适应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需要。权利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公民的各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审判权和诉权这一对矛盾概念中,诉权应当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审判权服从于诉权。审判权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抽象的审判权,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法院的;具体的审判权,是纠纷主体通过诉权的行使赋予法院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主人,法院的审判权就是要围绕着当事人的诉权而行使[4].“司法为民”就是体现这样的意思。法官应服务于当事人,法官要走下“神坛”,为当事人服务。这就叫司法的服务化,也是法官的公仆化和司法的温暖化、人性化[5].

  第四个方面,应当确保当事人接近法院、利用法院的权利。如同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样,缺乏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权力具有天生的外张性,而权利是脆弱的,二者的方向是相反的。应当约束权力、保障权利。具体而言,应当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接近法院、利用法院、使用法院,从而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司法救济权。这就是诉权保障论。要改变法院是衙门的观念。法院就是一个“超市”,当事人可以随便进出,可以随便选择其所欲购买的司法产品。现在很多当事人像幽灵一样徘徊在法院门口,而更多的当事人求助于申诉或上访。为此,当事人的起诉权应当首当其冲地得到保护,改变目前所实施的立案受理制度,当事人的起诉只要履行了起诉手续,法院就应当立案,而不得以诉讼成立要件缺乏为由拒绝受理案件,更不得以诉讼缺乏权力保护要件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法律援助使那些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同时要切实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同时还要反思我国诉讼费用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现在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这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置了天然障碍,这个障碍也是强加给当事人头上的。当事人纳了税,到使用利用其税收建立起来的法院时,却又要叫他交第二遍税收性质的费用。尤其是缴纳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标的额上亿的案件的审理难度和执行难度有时候并不比标的额只有几十元的案件的审理难度和执行难度大,但是却要交纳高得多的诉讼费用。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诉讼费用制度是当事人接近法院的一个“瓶颈”问题,应当加以彻底改革。要发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作用,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消除各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因素和障碍,降低法院的门槛。

  第五个方面,完善律师培育制度、代理制度、免费服务制度,同时对律师的收费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减轻胜诉方当事人因为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运作离不开律师制度的完善。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水平高低。律师如何产生?这是律师养成制度或培育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的律师形成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这是其一。其二,要努力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官与律师在职位上能够互动,实行“法曹一元化”,也就是能够从律师当中选拔法官。国外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法官,我国是优秀的法官去做律师。这是反常的。同时也可以考虑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互调轮换;也可以考虑这里的法官到那里去,那里的法官到这里来。现在当事人打官司,除隐性的费用外,还要交纳大量的显性费用。当事人交给律师的费用就是这种隐性费用和显性费用的有机统一体。律师费用上的高昂化,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又一障碍。此外,胜诉的当事人还要负担自己律师的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败诉方的原因导致了诉讼,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全由败诉方负担才合理。胜诉方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为什么还要扣一块给律师?因此,要改造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要实行律师收费固定制和转换制,废除目前这种律师费用各自负担的制度和做法,同时要废除律师费用的约定制或胜诉取酬制,必须要实行诉讼费用的法定制[6].此外,还应当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比如对于中级以上的法院所实施的诉讼程序,尤其在二审、再审中,就一定要实行律师强制性代理。再比如说,到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进行一审,也应当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同时要实行律师固定范围执业制度,现在我们的律师全国一盘棋,在任何地方注册的律师可以到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执业、出庭,这样不仅影响代理效果,而且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影响法院的庭审日期的确定和庭审计划。律师一定要以其注册地为中心展开活动,北京的律师只能在北京执业,或者扩大一点,华北地区的律师只能在华北地区执业,不能到东北地区去出庭。同时,公民代理制度要逐步取消,公民代理制度之所以实行,是因为原来律师比较少,现在已基本上不存在这个现象了。公民代理不好管理,同时也和证人制度相冲突。一个厂里的部门负责人,本来应当作为证人到庭作证,但他可能已被委任为代理人了。代理人所作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范围,证人证词是另外一种证据。相对而言,证人证词比较可靠,当事人陈述不容易获得法院的相信。此外还要建立律师免费代理制度、公设律师制度,尽量使律师在诉讼中能够渗透于每一个领域和角落,全面地参与诉讼,有效地和法官一起处理案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