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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004年4月,一个名叫潘锐的归正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爱心导航文化交流中心”。中心的帮助对象:在押和在教的人员;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的精神病患者和吸毒人员及其他弱势群体。爱心导航成立一年多来,有文字记录的数字统计:接听热线:平均每天达到20次左右,至今约有5000次;帮助个案:有前科记录的70多人;安置就业: 15人;制止犯罪:12起;此外还走进监狱劳教所,对服刑人员开展专题讲座 .可见,社会也在对归正人员的权利保障做出努力。

  四、 归正人员人权保障的未来

  虽然我国在归正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社会也在寻求渠道更好的接纳他们,但是对归正人员的权利保护力度仍然不够,目前仍有大量的归正人员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社会上也还有很多人对他们带有歧视和敌意,因此如何才能充分的保障归正人员的权利,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未来如何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首先我国有学者在探讨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对被判过刑罚或认定过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或由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

  势。国外在这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比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已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99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在犯罪时尚未成年,因此回归社会后年龄也并不大,这一部分的归正人员的人权保护也尤显重要。如果能给他们消除前科,那么他们以后的学习,工作所受到的影响就几乎为零,因此是对未成年人一个很好的保障方法。

  其次本人认为国家应该努力探索对归正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单独立法。虽然我国有监狱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政策等关于归正人员人权保障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比较零散的,规定得也不全面,还有一些只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如果能出台一部专门的归正人员权利保障法,相信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也会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时步。

  最后,有关国家可以在归正人员人权保障方面进行合作研究,共同制定一部专门保障归正人员权利的公约。在现有的人权公约中,有专门对妇女保护的公约,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有关于劳工权利的公约,还有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公约。而归正人员的人权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是各国的普遍现象,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保障归正人员的人权,不仅是对归正人员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对社会其他人的权利的保障,因为预防归正人员的再次犯罪也是很重的的方面。各国都在积极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例如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是英国人1772年创立的,1862年英国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出狱人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美国于1776年在费城成立了出狱人保护协会,而后,美国相继在各州建立官方的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出狱人的生活与就业。日本则从1907年开始,由国库拨款补助释放者保护团体,并于1939年颁布了司法事业保护法,以后被更生紧急保护法替代。挪威按地区成立了类似安置办公室的专门机构,国家统一拨款,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对其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人免费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为止。我国的台湾法务省也专门有出狱人基金会并建有产业,出狱人生活无着落,可申请最低生活补助 .可见,制定一部专门保障归正人员权利的人权公约也是有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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