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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审判制度(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 工资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三) 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四) 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1、 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一律公开宣判。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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