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我觉得是近年来少见的非常好的一个司法解释,尽管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的基本精神、基本立意是非常好的,那么我想就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主要问题给大家做一些介绍。关于这一问题,我在最近两个月的报纸上作了一些讨论,然后在中法网上搞了一个全国论坛,创造了一个法学论坛交流的最高记录,最高时有900人在线,这说明大家对这个问题非常关心。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我说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的重大意义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3月10日出台的,3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这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好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通过工作报告之前呈现给代表们。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新中国的人身权司法保护方面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即第二个里程碑。新中国人身权的司法保护问题在1986年以前,即《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做得是比较差的。《民法通则》的颁布可以说是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在这之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从1949年至1966年,这个期间对人身权的保护大体上有一点点,但也不算很多,在立法上因为没有民法的基本法,所以对人身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些但不是很多,不是特别重视。在人身权的保护中对人身损害赔偿,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有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好的判例,但是没有成文法。总之,这一阶段起码确定了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也还受到一定的保护。第二个阶段是从1966年至1986年,在这二十年间,前十年,即在文化大革命当中,人身权受到彻底地践踏,没有任何保障可言。刘少奇同志作为国家主席,他的人身权都得不到保护。在这个期间,在人身权的司法保护上是一片空白;在后十年中有了一定发展,但立法上没有特别的进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成为新中国人身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文革使人们充分意识到人身权的保护的重要性,如果人没有人身权,那么他就不可能在社会上很好地生存,这是我的亲身经历。人们对于没有人身权保护的局面进行了反思。到了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有一节讲的就是人身权。在这一节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5个权利,这样就使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了初步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到1987年《民法通则》正式实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正式地进入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说是第二个里程碑。这样说是因为它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当中,通过从1986年到2000年的实践,对人身权法律保护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一一地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地解决,使得对人身权法律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有了一个新的飞跃。也就是说,现在的这个司法解释把15年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从总体上加以解决,这是对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个总结性的、飞跃性的法律文件,它把新中国人身权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说它是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并非夸大其辞。这个解释的通过是标志性的,是第二次飞跃。我想,新中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正面临着第三次飞跃的形势,即制定民法典时,在民法典当中把这几年积累的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当中的精华部分总结出来,吸纳到民法典当中,然后把司法实践当中、理论研究当中存在的问题再逐一解决。我想到民法典制定出来以后,将是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三个里程碑,它将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司法保护制度得到基本完备。

  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大进步从实质上讲,我把这一司法解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进步概括为“六个突破,一个核心”。具体而言,六个突破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