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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基层法院工作群体的重组

  这里的法院工作群体,是指法院内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法警以及后勤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法院内部的工作群体。这是国际上常用的对法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统称。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中,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干警,各种职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经常可以由一个岗位转到另一个岗位。各类工作人员的管理是统一安排的,没有明确的部门划分。尤其是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之间,甚至形成了依次晋升的固定模式。这种人事管理体制忽略了各类工作在性质和要求上的差异,无法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各类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也不利于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为适应这种要求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工作群体的重新组建应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1、法官。在法院工作群体中,法官居于重要的位置,保障法官独立、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应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我国的法官一是人数太多,二是素质较低,这两个方面均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先行的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高素质、有威望的法官只能是“精英型”,而不会是大众化的。所以,应下大力气改变现行法院工作人员构成状况,努力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按此思路,我国中级以上法院仅需要几千名职业法官。基层法院附设的普通庭中大约也需要几千名法官。对这些法官高标准选拔、提高待遇和职务保障都是不难做到的。我国基层法院从事简易案件审理的法官亦担负着重要的审判任务,可以划归职业法官的行列。但考虑到基层法院法官数量过多,国家财力有限,其不可能与审理普通案件的法官(以下简称普通法官)享受同样的待遇。此外,从我国现有司法资源来看,完全按比较高的标准遴选众多的同一等级的职业法官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将法官进行适当的分类,不同审级的法官采用不同的遴选标准,享受不同的待遇,也是符合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的。 因此,对基层法院审理简易案件的法官(以下简称简易法官)在要求上可低于普通法官,但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也应介于两者之间。当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简易法官素质的提高,其与普通法官之间在待遇上的差别应逐渐缩小。

  基层法院法官的选拔是基层法院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目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但专门研究基层法院改革的则很少看到。苏力教授对我国基层法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送法下乡 中国基层法院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专著就是其研究基层法院的代表作,也是我们进一步研究基层法院改革的基础。但其在该著作中对基层法院法官定位的一些观点笔者则难以苟同。苏力教授谈到:“我对基层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基层司法所需要的知识状况进行了分析,我得出的结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学院毕业生未必愿意到基层法院工作,并且从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鼓励人才自由选择职业的理路出发,至少在目前,中国的基层法院也许只能更多地从未经法律训练的人才中培养法官。承担起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7](P.394)那么,这些人能够胜任基层法院的工作吗?苏力教授认为:“在基层法院所面对的这样一个初审管辖被严重瓜分的法律世界中,坦白的说,一个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还有点责任心,不贪,有点常识,注意点调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训练,完全是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的。”“因此,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也许要求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就是这些。正如一位法官说的,你懂多一点儿也好;然而,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8](P.367-369)苏力教授还用民事案件的上诉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1989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的满意度在上升;而并非如同我们在有关“司法不公”的声浪中可能直觉感受、并可能推测的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初审判决日益不满。至少在过去的十年里,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为标准,基层法官的司法公正程度有了稳定的提高。在这个意义上,还可以说,尽管基层法院的法官文化水平不高,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法学院的训练,但是他们不仅基本完成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而且他们还在不断改善自己的司法绩效。[9](P.404-405)上述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很多的。首先,法学院毕业生未必愿意到基层法院的提法是不确切的,举北大法学院学生在律师事务所打工的收入大大高于某些基层法官收入的例子是缺乏代表性的。事实上,对众多的地方院校法学院毕业生来说,去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工作是其大多数人的追求,只是因为制度上的原因,他们很难进入法院。近年来,法学虽是热门专业,但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并非令人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找的工作远不如在县法院工作,回到县里的法学院毕业生大部分是进不了县法院的。所以,县法院虽不是竞争的热点,但也决不乏愿去的法学院毕业生(少数特别贫困地区除外,但其不具有代表性)。如果提高法官待遇的话,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其次,经过与未经过法学院训练的能一样履行司法职能的提法更难以使人接受。基层法院法官虽面对大量的简单案件,但同样其也要接触到相当数量的在法律上较为复杂的案件。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案件还会增多。而对于后类案件,一般来说,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是难以胜任的(个别自学成才的除外)。至于其认为支持其主张最有力的证据-基层法院受理和判决的案件上诉率不高和下降的论据,亦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因为上诉率的高低与许多因素有关,比如说,有些国家一半以上的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督促程序解决了,或者说容易解决的案件被过滤掉了,如日本以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达通常诉讼的2倍多。[10]法国1991年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占初审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的72%.。[11](P.836.866)德国督促程序的利用率更高。在这些国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处理的难度和上诉的比例肯定都会增大。具体到我国来说,原来调解结案的相对争议小的案件,现在大多用判决结案了(统计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调解结案率在不断下降),这也会导致判决案件上诉率的下降。上诉率不高与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都有关系,随着案件的大幅度增长,而院庭长层层把关这种低效率的审判方式是无法继续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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