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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公证立法履行入世承诺(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从这个意义上看,加快公证立法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

    (二)我国加入WTO后预防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需要加快公证立法。我国加入WTO 后,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在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国际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深入地与国内市场竞争结合在一起,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些重要因素将成为国内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在竞争过程中,产生贸易磨擦、纠纷、争端的频率必然会加快。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预防争端的发生,二是争端发生后如何获得解决。这两个问题都与公证有关。公证的基本职能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预防问题上,国际贸易合同经过公证;在公证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审查潜在纠纷隐患,有效地预防或避免争端的前置因素,确保国际贸易合同的安全履行。在争端解决问题上,如果争端纳入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证据是获得胜算的重要因素。比如,《反倾销协议》规定的立案调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利害关系方主动提供;调查机关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调查机关从其他组织和个人取得资料;其它来源等。如果贸易契约是经过公证的,公证文书作为世界普遍公认的法律证据,利害关系方就可以主动提供给争端解决机构,作为具有排它性的证据直接使用。因此,我国加入 WTO 后预防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需要加快公证立法。

    三、在公证立法中需要解决好的关键性问题

    (一)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称问题。在公证立法中拟将现行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称定为“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1)“公证人事务所”和 “公证人”的名称是当今国际公证组织通行的称谓。(2)现行 “公证处”和 “公证员”的名称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已将公证机构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将 “公证处”和 “公证员”改为 “公证人事务所”和 “公证人”更符合中介组织的社会属性。

    (二)关于公证的业务范围问题。关于公证的业务范围问题在公证立法中应从3个层面去考虑:一是在20多年的公证实践中已经定性的公证事项应列入公证的一般业务范围。二是鉴于WTO 规则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在我国的适用,应将涉及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大涉外经济事项以及其它实体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公证事项列入必须公证的特殊范围。三是对不可预见性的公证事项作为“其它”列入。

    (三)关于法律统一实施的问题。鉴于目前 “证出多门”的混乱状况,在公证立法中应突出公证组织执行国家证明职能的特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组织负责办理。这样规定符合 WTO 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实施原则,也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法律环境。

    (四)关于公证协会的问题。关于公证协会的问题,在公证立法中应妥善处理好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特点和法律授权的关系,应侧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公证协会的组织形式和法人地位问题。按照政企公开、政社分开的改革趋势,公证协会应相对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决不能再搞 “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官本位”做法。二是要充分明确公证协会的职能和权限,区分哪些职能属于法律授权,哪些职能属于行业自律的范围。三是公证协会对处理行业专业性事项不宜设定终局裁决。因有些职能属于法律授权,具有行政职能,设定终局裁决将会剥夺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总之,体现公证协会行业自律的社会个性化问题应作为公证立法中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阎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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