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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论纲(1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39] 郑永年、吴国光:《论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制度转型中的一个轴心问题》,载《当代中国研究》,1994年第6期。两位教授对“财政分权”的分析是独到的,提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富有启发的,但他们没有从公民与国家(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公法关系来考察财政分权,使得政策建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40] 季卫东教授1995年4月在“未来中国国家结构与宪政体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参见,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对联邦主义及社会整合的看法》,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41] 对财政联邦主义的了解可以参见,Wallace E. Oates,An Essay on Fiscal Federalism,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ume 37 (1999),Issue 3 (September)。财政联邦主义成为西方经济理论中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最佳方案。如,有人认为解决加拿大联邦和省之间一些紧张的经济关系,非财政联邦主义方案不可胜任。参见,Keith G. Banting, Douglas M. Brown and Thomas J. Courchene(ed.),The Future of Fiscal Federalism ,McG 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4,

  [42] Jennings,Principles of Local Government Law(3rd ed.),pp19-26.

  [43]  英国的审计具有历史悠久、准司法性和日趋中央化的特点。参见,胡康大:《英国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审计控制》,载《世界经济》,1998年第1期。

  [44] Lord Redcliff-Maud and Bruce Wood,English Local Government Reform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New York,1974,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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